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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现象点评之九:公办学校性质不得改变
  2006年12月27日14:18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现象

  据媒体报道,每年招生季节一到,河南省郑州市一所知名初中的招生处就立即人满为患,前来报名的学生家长里三层外三层,几天的工夫,报名人数就接近4000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和电脑派位的原则,这所学校计划招生人数仅为300人,但学校负责招生的老师却拍着胸脯说最少能招收1300名新生,而且不只面向郑州市的小学毕业生,只要有河南省户口都可以报名。

  这多出来的1000名新生如何吸纳?这位招生老师心里有底,因为学校还办了一所“分校”,而且“只要考试合格被招入学校后将混合编班,和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享受同样的教学,毕业后发同样的毕业证”。而对那些“分校”录取的学生家长来说,每年动辄六七千的“赞助费”

  才是自己的孩子与那些计划内学生最大的区别,因为初中计划内招生的收费标准每学期只需要170元。

  面对家长的疑虑,招生老师一语道破个中原委,“学校没有实际上的分校”。据某中学分校一位校长透露,该市绝大部分分校的法人代表就是公办学校校长,其实办分校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招学生,当然学校的收益也不可小视!

  专家点评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

  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郑州市这所初中学校如果继续通过举办“分校”的方式实行高收费,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规定。

  尽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但是,学校作为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更不能违法自行决定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这所学校的做法还与《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不符。国家的收费政策没有关于允许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的规定。

  另外,这所学校的计划招生人数只有300人,却多招了1000名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成为一个问题。如果公办学校另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需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法律条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七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杨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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