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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现象点评之八:保障居住分散少儿接受义务教育
  2006年12月27日14:1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现象

  今年7岁的陈川川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拉沟小学学生,这所学校也是该县建设的第一所寄宿制小学。新建的拉沟小学占地6000平方米,可容纳480名学生住校。微机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再加上30台学生用电脑、12套多媒体教学设备和12台彩电,硬件设施几乎可以和城里的学校媲美。

  拉沟乡地处距县城43公里的山区,是全县最偏、最小、最穷的乡镇。一间破瓦房、几个孩子、一位十几年如一日坚守岗位的教师,是寄宿制学校建设之前拉沟乡中小学的真实写照。那时,由于学龄儿童住得分散,一个教师带二三十个、甚至几个学生上课,是很常见的事情。因为教师少,同一个教师既教一年级,也教二年级和三年级;既教语文,也教数学、体育的情况比比皆是。学校小,经费缺,导致学校教学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别说幻灯这样的教学用具,就连篮球有的孩子也没见过……专家点评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 孙霄兵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在人口密度较小、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牧区、边远山区等,为了更好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本案中的拉沟乡地处偏远山区,儿童居住分散,如果广为设立教学点,教育资源利用效益比较低,师资和教学质量也难以保障。因而为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益和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必要根据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分散的实际状况,在对现有教学点的教育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立寄宿制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在拉沟乡设置寄宿制小学,符合《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7岁的陈川川正是依法设置的寄宿制学校的受益者。法律条文

  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1日

 

(责任编辑:杨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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