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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现象点评之五: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
  2006年12月27日14:1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现象

  江西赣州市教育局今年暑假前夕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小学和初中都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可在该市的某县县城几所学校,初一新生进行考试在当地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赣州市教育局出台文件明确提到,要“叫停”学校里的快慢班、重点班、尖子班、提高班、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等。可在该县的部分县城中学,却在初一新生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标明了要分重点班。

  专家点评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杨进

  从报道提供的情况来看,这些学校把初一新生分为重点班,非重点班,今后这种做法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新《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再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成绩优异的进入培优班,必然会给这些班优先配置师资等,使得教育资源很难均衡,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该案例中还提到了“实验班”。教育部已经下发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而是谁批准谁拨款。

  不管哪个省哪一类学校,都要把办学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特别要加快清理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深刻检讨过去一直沿用、习以为常但又违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做法。

  法律条款

  第一章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杨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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