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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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7日08:49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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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来形容“范跑跑”恐怕再合适不过。昨日,有报道说,当地教育部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事件的主角“范跑跑”随后表示,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
有人说事件发展到这一地步,已经演变成了范美忠个人权利和教育体制的对抗。这实在是太抬举他了。范美忠在灾难中弃学生而逃的自由,并不是人类所追求的普世意义上的自由。教育部门只不过是对有违教师职业伦理的老师作出合理的处罚而已,又何来体制大棒?
无论教育部门是本着积极回应舆论的态度,还是出于维护教师公共形象的初衷,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都是合情合理的决定。教师作为一个特殊职业,有着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他必须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可是范美忠,首先在行为上就违背了教师的职业伦理。抛开《教师法》中对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不说,教师的职责决定了范美忠在突发灾难面前有组织学生逃生的义务。这种义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却是附加在教师的职责之上,隐含于教师的职业操守之中。这正如一座大楼的保安,在火灾等突发事件面前,有帮助楼内居民疏散的职责一样。现在,既然范美忠违背了教师的基本职责,有关教育部门当然有权力也有理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
其次,范美忠有关逃跑有理的言论也违背了公众的基本认知,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教师作为公共人物,人们对其总是有所期待,这决定了教师不可能随意乱来,也不能故意挑战道德或舆论的底线。当公众认为“范跑跑”不适合继续当老师时,教育部门适时取消其教师资格,也就顺理成章了。
所以说,当地教育部门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一方面有以正视听的味道,另一方面也有以行政的权威确立教师的职业道德底线和公共形象的意图。当社会对范美忠事件表现出部分的认知偏差之际,甚至连教师内部也对范美忠的逃跑行为持以二元论的认知时,教育部门以取消其教师资格的形式,明确教师在地震时不能弃学生于不顾的基本道德准则,实为应有之义。对于“范跑跑”,我们在道德层面、在法理上或许还存在模糊之处,但在教师的职责上,在善良风俗上,却又是一件很容易定性的事。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在地震中跑出来的教师可能并不止范美忠一人,有关教育部门如此处罚范美忠,似乎有失公平。但考虑到“范跑跑”事件本身的典型性和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受此惩罚,并无过分之处。
此外,更深层次的思考还在于,教育部门不能对范美忠简单地取消执教资格,而应在树立教师的公共形象之后,以责任分明的管理机制,训练教师的公共危机应对能力。以可操作的、规范化的、人性化的规定,明确教师的公共职责,或许就不会再有类似“范跑跑”的争论了。
有人说事件发展到这一地步,已经演变成了范美忠个人权利和教育体制的对抗。这实在是太抬举他了。范美忠在灾难中弃学生而逃的自由,并不是人类所追求的普世意义上的自由。教育部门只不过是对有违教师职业伦理的老师作出合理的处罚而已,又何来体制大棒?
无论教育部门是本着积极回应舆论的态度,还是出于维护教师公共形象的初衷,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都是合情合理的决定。教师作为一个特殊职业,有着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他必须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可是范美忠,首先在行为上就违背了教师的职业伦理。抛开《教师法》中对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不说,教师的职责决定了范美忠在突发灾难面前有组织学生逃生的义务。这种义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却是附加在教师的职责之上,隐含于教师的职业操守之中。这正如一座大楼的保安,在火灾等突发事件面前,有帮助楼内居民疏散的职责一样。现在,既然范美忠违背了教师的基本职责,有关教育部门当然有权力也有理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
其次,范美忠有关逃跑有理的言论也违背了公众的基本认知,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教师作为公共人物,人们对其总是有所期待,这决定了教师不可能随意乱来,也不能故意挑战道德或舆论的底线。当公众认为“范跑跑”不适合继续当老师时,教育部门适时取消其教师资格,也就顺理成章了。
所以说,当地教育部门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一方面有以正视听的味道,另一方面也有以行政的权威确立教师的职业道德底线和公共形象的意图。当社会对范美忠事件表现出部分的认知偏差之际,甚至连教师内部也对范美忠的逃跑行为持以二元论的认知时,教育部门以取消其教师资格的形式,明确教师在地震时不能弃学生于不顾的基本道德准则,实为应有之义。对于“范跑跑”,我们在道德层面、在法理上或许还存在模糊之处,但在教师的职责上,在善良风俗上,却又是一件很容易定性的事。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在地震中跑出来的教师可能并不止范美忠一人,有关教育部门如此处罚范美忠,似乎有失公平。但考虑到“范跑跑”事件本身的典型性和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受此惩罚,并无过分之处。
此外,更深层次的思考还在于,教育部门不能对范美忠简单地取消执教资格,而应在树立教师的公共形象之后,以责任分明的管理机制,训练教师的公共危机应对能力。以可操作的、规范化的、人性化的规定,明确教师的公共职责,或许就不会再有类似“范跑跑”的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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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婧(实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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