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院作弊学生遭开除 开博维权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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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9日09:45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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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美大三学生陈颖因两次作弊被开除。昨日,陈颖对四川美术学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几天前,陈颖将3个月来的维权经历写在了博客上。
两次作弊≠两次受处分?
2008年1月28日,因陈颖两次作弊,四川美术学院对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随后,重庆市教委做出了维持处分的决定。
因陈颖有权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陈颖来到了渝中区立源律师事务所,以四川美术学院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依据为陈颖的行为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解读为“屡次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但陈颖是两次作弊,并不等于两次受到处分,就被直接“判为死刑”,学校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学校应告知上诉权利”
“学校应向学生告知上诉的权利。”陈颖说,她在去年7月10日的考试中作弊,10月23日才被告知“留校察看”的处分,12月初,学校才把处分决定书送达给陈颖。几个月里,学校没有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申辩,也没有告知学生可以提起诉讼及申诉的时限,就做出了处分决定。林律师认为,校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被开除后,我一直生活在阴影中”
“被学校开除后,我一直生活在阴影中。”陈颖称,作弊有错,自己非常懊悔,但是学校不给她机会,用如此的惩罚让她跌至了生活的低谷。从此,她走上维护学生权利的道路。
4月25日下午,陈颖将自己的经历写在了新浪博客上,取名为“开除学生维权的博客”,域名为“http://blog.sina.com.cn/cnla”。
截至昨日下午6点,共有500多名网友登录博客,多数网友认为校方处罚较重。一匿名网友称:“任何人都可能犯错误,但他受到的惩罚要与他的过错相适应。比如偷5000元钱难道就可以把小偷打死吗?难道他自我辩护的权利都被剥夺吗?……”也有网友认为陈颖作弊后没有认清过错,而是找其他原因,没必要申诉。
新闻回顾
陈颖是川美一名大三学生,2007年7月10日,当时读大二的她在《毛泽东思想概论》考试中夹带作弊,当时学院共36名学生作弊,均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1月24日,陈颖在《美学概论》考试中夹带作弊,校方给予陈颖开除学籍处分。
同年2月26日,陈颖的妈妈吴英向学校学生委员会提起申诉,经过讨论,校方维持原处罚。3月11日,陈颖又向市教委提起申诉,同样是维持原处罚。今年2月1日起,《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实施,陈颖成了第一批“吃螃蟹”的人。
(实习记者 黄京犀)
(责任编辑:李婧(实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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