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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友刺死校园 男子含泪一审求死
2007年07月26日14:52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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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学校负有管理过错责任被判赔偿54656元。
宣判后,李春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眼泪不停地落下。
万里迢迢赶来将女友捅死在校园
海口中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李春晓和被害人小红(化名)同是黑龙江省海伦市人。2004年,两人通过网聊相识,李春晓当时已有妻室并有一个孩子,为了与小红交往,李春晓离了婚,两人后来发展为恋人。2006年9月,20岁的小红来到海南一学院学习会计专业。不久,李春晓听说小红在学校有了新的男朋友,不禁醋意大发。
06年12月,李春晓乘飞机来到小红所在的学校,并携带一把水果刀寻找小红。在该学院学15-16栋门前,李春晓发现小红和同学一起走出门口准备上课时,将小红拉住,要求与小红单独谈话,遭到小红的拒绝。李春晓遂掏出水果刀朝小红的胸部等部位猛捅数刀,造成小红大出血而死亡。
事发后,李春晓到公安机关投案。
凶手被判死缓学校管理不严也要担责
案发后,小红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春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女儿所在学校列为被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春晓手持水果刀刺捅被害人胸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李春晓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春晓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父母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有关法律,法院判决李春晓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费用人民币127532元;被害人小红作为全日制住校学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海南某学院对其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学院对此负有一定的管理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54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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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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