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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教师该不该末位淘汰
奚旭初
  2007年01月19日14:1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南京市白下区教育局日前宣布,今年该区将正式试行教师末位待岗培训制度,这也意味着教师的“铁饭碗”在真正意义上被打破。这一举措在老师中引发地震。面对媒体采访,该区显得很低调,说这个问题很敏感,并不愿意多谈。

  末位淘汰在教师中引发地震,恰是必然的。显而易见,教师之所以对末位淘汰忧心忡忡,并非抵制竞争,反对优胜劣汰,而是在于那个“末位”并无明确条件而是不断浮动,不仅让人无所适从,并且极可能“滥杀无辜”。既然末位淘汰丢弃了量化的尺度而取代于抽象的“末位”,那就意味着任何学校总会有“末位”,意味着即使所有教师都胜任工作,也必须弄出一个“末位”加以淘汰,意味着哪怕你再努力,很优秀,但只因为在名次排序上仍处在“末位”,你就必须出局。“末位教师淘汰制”,是从企业中搬过来的,然而今天曾搞过末位淘汰的企业也因为其进退无据的的缺陷而纷纷改弦更张,学校怎么还要去蹈人覆辙呢?

  有议论说,进退无据的末位淘汰已背离了竞争的本来意义,而异化成了旧时江湖中令人不寒而栗的抽“生死签”――谁都不该死,但必须有人去死。这个比喻确实很精当。头顶上悬着一把不知何时落下来,不知落到谁的头上但一定会落下来的刀子,谁都会惶惶不可终日。问题还在于,教师中实行末位淘汰,考核看哪些方面?是分数、升学率还是其他?如果看的是分数、升学率,那就意味着素质教育将遭遇彻底的灭顶之灾。考核就是指挥棒,在“以分为本”的指挥棒面前,不争分数一日之长,旨在“育人”以长远为计的素质教育哪里还有立足之地?如果说末位淘汰对教师失了公平,那么对素质教育显然就是逆淘汰了。

  末位淘汰还有一个死穴乃是不合法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末位淘汰却不在规定之列。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效力作了明确的解释: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以此为尺度衡量南京市白下区教育局推出的“末位教师淘汰制”,答案如何也不言而喻矣。于法无据,于情不合,于理不通,末位淘汰其实是一个想当然的“土政策”。举凡“土政策”,最终必是行不通。行不通了自然可以再改过来,但其间造成的往覆震荡又该由谁埋单?

  

 

来源:人民网-教育论坛 (责任编辑: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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