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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处分不合法,河南郑州大学学生王惠民在被学校开除一年之后得以重返母校继续完成学业;然而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由郑州大学赔偿其损失1万元的请求却未给予应有的支持。法院认为,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郑州大学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虽然使王失去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但并未对王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详见2005年11月16日本版《“起哄”学生告赢郑州大学》)。这种理由确实有待商榷。
由于国家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不再包大学毕业生分配,但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激活了大学生求知的渴望,调动了其自主选择职业的积极性,事实上大学毕业生绝大部分当年都能找到一份工作。小部分大学生毕业当年找不到工作并不能掩盖绝大部分都能就业的现实,以国家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为由,推导出其毕业后不能找到工作的结论,不能不说是在错误的前提下得出的一个不合实际的谬论。疑有以偏概全之嫌。
而且晚毕业一年就意味着失去了同等的就业机会,在日后与同期同学的竞争发展中无疑将处于相对劣势。就其本人来说,晚毕业一年意味着必将晚一年就业,相应地也就意味着少获得一年的收入。因此说无论与同期的同学相比,还是与假如正常毕业的自己相比,其损失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损失是由于学校错误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理应为自己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责。
而且,从法理上来说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也是有据可循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具体到本案来讲,学校的处分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害是使其失去了正常学习的机会,而这必将导致原告晚毕业一年,从而减少了一年的收入,这完全可视为间接损失。因此说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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