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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躲避网吧人员追赶坠楼身亡引纠纷
  2006年01月06日09:2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苗苗的父亲站在儿子坠楼的地方

  三个少年凌晨在街头嬉闹时,将一家网吧的玻璃打破,为躲避网吧工作人员的追赶,一个少年爬上一家属楼四楼的楼道窗户上,后不慎坠落身亡。为此,该少年的父母将网吧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

  新闻故事

  少年坠楼

  家住郑州的苗苗(化名)是个清秀的男孩,2005年刚刚15岁。作为家里最小的孩子,父母对他百般呵护,疼爱有加。2005年5月18日下午,苗苗放学后告诉父亲,自己的好朋友过生日,他们一起出去玩,可能晚点回家。父亲同意了,并嘱咐儿子注意安全。但让苗苗父亲苗石印意想不到的是,这竟是他与儿子的最后一次对话。

  直到次日凌晨1时多,在家焦急等待儿子回来的苗石印突然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敲门的是民警,他带来了苗苗坠楼的消息。听到这一消息,苗石印急忙同民警来到医院。他看到,昔日活蹦乱跳的儿子此时已经奄奄一息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

  医院经过3天紧急抢救,最终仍然无法挽留这个年轻的生命,苗苗带着对生命的眷恋离开了人间。原本开开心心去为同学过生日的苗苗为何遭此不幸?究竟在苗苗身上发生了怎样的事情?

  顽皮惹祸

  当晚和苗苗一同外出的好友小非(化名)说出了事情的经过:2005年5月18日,苗苗的同学要过生日,约苗苗一起出去玩,直到次日凌晨,小伙伴们方才散了各自回家。1时30分左右,苗苗和同学小非、小南在回家途中,由于互相追逐打闹,不慎将位于郑州市桐柏路上的郑州市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门面房玻璃打破了。

  小非说,起初他们三人并未打算逃离,可当他们走了一段距离后,发现网吧里出来七八个手持棍棒的人向他们追来。当时几个孩子害怕极了,只好一路狂奔躲避追赶。跑出几百米后,三个孩子无路可逃,被迫跑进一个家属院内。其中,小南因不小心摔到一个大坑里而躲过一劫。苗苗和小非则慌不择路地向一个单元楼洞里跑去。追赶来的人堵住了楼洞口,苗苗为躲避追打,趴在四楼楼道的窗户外藏起来。后来,追赶来的人上楼看到了小非,就边走边打。当小非被拽扯到二楼时,意外发生了。

  小非说,他听到“咚”的一声闷响,当时也不知道咋回事,到楼下时,才发现苗苗在地上躺着。小非赶快过去把苗苗扶起来,使劲喊苗苗的名字,可是苗苗没有回应,只是大喘气,鼻子还流着血。于是,小非赶快打了120。

  侵权之诉

  苗苗出事后,他的父母请求公安机关对此事立案侦查,由于当时没有目击证人,没人知道孩子究竟是怎么摔下去的。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调查后,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为了给死去的孩子讨回公道,苗苗的父母以民事侵权为由,把郑州市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1万余元。

  2005年8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苗苗的父母一言不发,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诉称:“由于被告的追打,导致一个年仅15岁的花季少年离开了他所眷恋的世界,离开了爱他的家人和朋友,原告在承受着中年丧子的悲痛的同时,还要安慰苗苗的爷爷、奶奶和姥姥。被告对此却不管不问,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则称,苗苗的死亡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与他们公司无关。其一,5月19日凌晨1时30分,苗苗与同学路经网吧时,将网吧的玻璃窗砸坏。从民事侵权角度讲,苗苗及其同学主观上有搞破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砸玻璃的行为,其存在过错,苗苗的死亡也是据此导致的。其二,万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听到玻璃被砸的响声后,出来寻找砸玻璃的人。苗苗和同学为逃避责任而进行躲避,苗苗是逃避不当而从楼上坠落的。苗苗死亡是在公司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他们对此没有过错,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手持棍棒对苗苗等3人进行追打,如果没有被告的追打,苗苗就不会四处躲避,也不会坠楼而亡,被告对苗苗的死亡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出,苗苗的死亡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当导致的。对于一个15岁的未成年孩子来说,凌晨1时多还没有回家,而在街上闲逛,如果监护人能出来寻找,并催促其回家,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15岁的小孩凌晨时不能在路上走。

  另外,原、被告代理人还围绕被告是否实施追打行为进行了激辩。被告方称:“我们是在找而不是在追。”当原告方问:“既然你们是在找,为什么还要手持棍棒?”被告方回答说:“我们是在自卫,持的是木棒。”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原告方要求法庭全额判决诉讼请求,被告方则要求驳回原告起诉。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进行调解。

  一审宣判

  2005年11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苗苗为躲避追打,藏身于四楼楼道窗户之外,他是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当能够理解自身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坠楼的危险后果,但他仍采取这种危险方法躲避追打,以致造成自己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工作人员在公司财物受到人为损害后,采取持棍追截的过激行为追打苗苗等人,使苗苗等人处于一种危险境地。如果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的追打,苗苗不会藏身于窗外,也不会发生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苗苗的坠楼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综合考虑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大小,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网吧向苗苗的父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9万余元的50%,即8.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专家说法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

  经过一审法院判决,苗苗的父母虽然能得到一定经济补偿,但失去孩子的痛苦却是无法弥补的。看了整个案件,您有哪些感触?

  王黎(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讲师、法学硕士):

  养育一个孩子,父母要付出很大的辛苦,而且会把毕生的感情和期望都投到孩子身上。由这个案件让我想到,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是急需注意的,那就是应该教会未成年人应对一些紧急事态的发生,比如面对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以及自己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要面临承担责任的时候,我们的孩子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心态,要教给他们在典型事态下典型的处理方式。这样既可以减少对别人、对社会的侵扰,又最大可能地保护了他们自己。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苗苗的死,着实令人痛心。但这个案子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如本案的被告刚开始的时候肯定是一个受害者,但是本来有理的被告,却承担了赔偿责任。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也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该如何进行避免和制止,这是一个度的问题。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事情往往从有理变成没理,主要就是这个度没有掌握好。

  张斌:案件到这里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我们的心却无法平静,一个15岁的孩子因为一次不算太大的错误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痛惜之余,我们在想,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需要倍加关怀和呵护,正确对待他们在成长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走向成熟,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良好生活氛围,既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义务。 (宋锋程岗牛聪慧文增锋守世图)

被孩子打破的玻璃
来源:《大河报》 (责任编辑: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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