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分决定被撤销 重返学校学习 |
| "起哄"学生告赢郑州大学 |
| 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但处分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处分决定应该直接向本人宣布和送达,允许被处分者提出申辩意见 |
| 井长水 张光辉 张红 本报记者 张惠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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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大学学生王惠民因不满学校晚休时间的熄灯规定,和其他学生一起起哄闹事,结果换来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今天,原告王惠民终于等来了让其重返母校学习的判决书,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撤销郑州大学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判令被告郑州大学让原告王惠民返校学习,但对王惠民提出的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今年24岁的王惠民是郑州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2004年9月6日晚11时,郑州大学新校区一期生活园区因停电,引起部分学生起哄闹事。王惠民也参与了起哄,后经校领导劝阻得以平息。
2004年9月23日,郑州大学以王惠民的言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学校稳定,拒不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蛮横为由,对其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郑州大学未向王惠民送达该处分决定,也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
王惠民认为,学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仓促作出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过重,严重侵犯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使其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2005年9月14日,王惠民一纸诉状将母校郑州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令学校让其返校继续完成学业;赔偿其损失1万元,案件的受理费由学校承担。
2005年10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郑州大学辩称,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享有处分的职权,其中对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可以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被告根据《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学生王惠民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被告将处分决定送给了王惠民。因此,被告认为,其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的法定职权。但郑州大学适用本校制定的处分暂行条例对王惠民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勒令退学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分决定直接向被处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郑州大学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最后,法院认定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王惠民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故依法撤销被告郑州大学2004年9月23日对原告王惠民作出的处分决定,判令被告郑州大学让原告王惠民返校学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对原告王惠民提出的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郑州大学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虽然使王惠民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但并未对王惠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驳回了原告王惠民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记者就一些学生及家长关心的“如果校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该怎样维护学生权益”的相关问题,电话采访了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张红。张红认为,如果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郑州大学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拘留。
本报郑州1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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