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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教授状告福建省教育厅 |
| 高校聘任纠纷是否适用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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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11月9日电 陆贵生 记者郭宏鹏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是否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作为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受理此类纠纷的行政复议?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大学副教授刘卫民状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教育厅(原审被告)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今天下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刘卫民在庭上认为,福州大学多年来没有执行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应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规定,而是由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院系自行聘用教师,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福州大学不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属于行政不作为。
刘卫民于今年6月15日向教育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6月23日收到教育厅《不予受理决定书》,称“被申请人福州大学为教育机构,属事业单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刘卫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6月28日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7日,鼓楼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刘卫民的诉讼请求。
刘卫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案例发布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这一典型判例证明高校是事业单位可以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既然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就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而且,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上诉人向教育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教育厅“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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