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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8日,资阳市侯家坪初一学生小明(化名),在周末老师组织补课的场地玩耍时不慎骨折,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日前,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补课老师和受伤学生各担责30%,租场地一方承担40%责任。对于此判决,租场地一方不服,已于近日提起上诉。
气愤孩子补课补出残疾
说到儿子的腿,小明的母亲王女士禁不住失声痛哭。王女士说,去年3月28日是周末,老师组织补课,小明像往常一样来到补课地点———侯家坪钢管厂内的幼儿园上课。下午补数学课间休息时,很多同学去玩园内各种游戏设施,小明被摇荡过来的铁船撞倒在地。下午3点过,王女士接到小明数学老师陈建辉的通知,说小明受伤了,要她马上去接孩子。
后经四川省人民医院诊断,小明系左股骨粗隆开放性骨折,治疗花去了37120.43元。王女士认为,孩子是补课期间出的事,老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多次找到办补习班的陈建辉夫妇协商。可一谈起医疗费,陈建辉夫妇就面露难色。出事1年多以来,陈建辉只拿出了4000元医疗费。由于王女士夫妇都下了岗,丈夫在外打工,医疗费几乎让这个家花光了所有积蓄。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老师承担30%责任
9月18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建辉负赔偿责任30%,支付原告20820.76元;补课场地出租者李英文负赔偿责任的40%,支付原告27761元;原告小明自负30%责任。法院认为,陈建辉作为组织学生补课的老师,有责任对学生的学习、安全等负责。虽然陈在学生玩耍时打了招呼要注意安全,但未能及时制止学生行为致小明受伤。而被告李英文与钢管厂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表明,李要对幼儿园的管理、安全、体育器械的使用负责,因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而小明作为初中生,具备一定限制行为能力,应该知道摇荡的铁船的危险性,应承担一定过错。
喊冤出租场地没收到租金
对此判决,李英文感到很冤。他说,2004年3月,当陈建辉提出周末租用幼儿园场地进行补课时,碍于情面,他答应了下来,但至今也没收陈的租金。李认为,自己只是将场地租给陈建辉,陈在使用期间应承担起管好学生的责任。另外,幼儿园游乐场的玩耍器械都是安全的,周围墙壁上也贴有安全警示标志。小明是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撞伤应自己负责。
老师:不是补课是家教
即使判决书上把陈建辉的行为定性为补课,但面对记者提问,陈建辉仍一口咬定自己的行为不是补课而是家教。陈称,他和爱人每周末在幼儿园内给30多名孩子上数学和英语,每个孩子交100元,外加10元英语资料费。“我没有补课,我知道不能补课,我这是组织学生家教。”松涛镇中心校长(直管侯家坪初中)陈校长表示,陈建辉的做法纯属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由于李英文已提起上诉,目前,小明和父母在等待法院的二审判决。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3]59号规定,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费。四川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中规定,教师“不准乱办班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记者高冰洁实习生谢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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