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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赵文明) 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至今文建茂案已经二审宣判的消息大部分人都还不知道。
12月8日,记者来到永州市中级法院联系采访此案二审审判长、副院长肖达明,但肖达明以开会为由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中院其他相关负责人认为,该院对此案的判决是非常公正的。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收到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市检察院正在研究是否对此案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个人的捐赠款咋能抵扣受贿款呢?看来那些贪官们又玩起了规避风险的新花样啦!不知道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就在文建茂案二审宣判后不久,少数获知文建茂已出狱的人士对此案议论纷纷。
捐赠款到底能否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的礼金是否属于平常人情往来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新田法院: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
永州市新田县地处湖南省西南角,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两千多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2月8日,文建茂被取保候审;2005年6月6日,新田县检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但其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自己都是被动接受。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21500元也应该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新田县卫生防疫站、新田县新华书店3个单位的钱属于红包礼金,不是受贿。另外,文建茂还辩称自己是在纪委“双规”前主动承认罪行的,应该认定他有自首情节。
新田县法院经两次开庭后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文建茂利用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新田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300元。法院还查明,文建茂自称到长沙与某电视台协调关系的开支费用———一张票面金额为21500元的发票是假发票。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文建茂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等3个单位的钱属于受贿款,不属于红包礼金。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并非主动投案,且在第一次供述前,办案机关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文建茂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8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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