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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吃瓜群”傳播同學隱私,未成年人被判擔責

2026年09月20日08:34 |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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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王、小張與小李是高中同學,均系未成年人。一天,小王得知小張(已另案處理)有小李的隱私視頻、照片,便專門建立微信群,邀請包括小張在內的多名同學入群。隨后,小張將小李的隱私視頻、照片發送至群內。此后,群內部分成員(已另案處理)又將涉案隱私視頻、照片繼續向外傳播,相關內容甚至在校內網被匿名討論。面對同學們的議論和圍觀,小李逐漸陷入焦慮、抑郁,不僅接受心理、針灸治療,還不得不轉學。

事后,小李的監護人認為小王的行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權、隱私權,遂將小王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等損失。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明知群內傳播內容涉及小李的隱私視頻和照片,仍建立所謂“吃瓜群”,組織同學入群,為相關侵權信息傳播提供特定空間,並在相關內容持續傳播過程中未採取刪除、制止等措施,客觀上對侵權信息擴散起到了組織、放任作用。雖然涉案視頻並非由小王拍攝、上傳,但作為微信群主,其負有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的相應管理義務。小王放任涉案隱私視頻和照片持續傳播,其行為構成對小李隱私權、肖像權的侵害。最終,法院判決小王及其監護人向小李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以及醫療費、律師費等4000余元。

·說法:一些人認為,群主只是聊天群的建立者,並非具體信息發布者,因此群內成員發布的信息與己無關。但實際上群主並非群組的單純建立者,同時也是群組網絡秩序的管理者。在多人共同參與的信息網絡侵權案件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並不僅以其是否直接實施“上傳、發布”等形式作為唯一標准。行為人通過組織、引導、放任等方式,使侵權信息得以傳播的,也會承擔相應責任。法官提示,未成年人應樹立正確網絡意識和隱私保護意識,不隨意傳播、圍觀、評論他人隱私信息,不將他人的痛苦當成“吃瓜”的對象﹔家長不能隻關注孩子的學習成績,更應關注孩子的網絡行為,引導孩子形成正確網絡觀念。(記者張文驍整理)

(責編:郝孟佳、孫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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