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熱忱執著 探究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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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977年考入安徽大學政教系。1978年2月入學后,學校進行學科專業調整,我轉入哲學系學習。1981年,我考入安徽大學法律系,師從陳盛清教授,讀中國法制史專業的碩士學位﹔1984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師從張晉藩教授,讀中國法制史專業的博士學位。1987年7月,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留校任教,由此開啟我的中國法律史學術生涯。
陳盛清先生出生於1910年,國學底蘊深厚,對於諸子百家以及正史、典籍爛熟於胸。我追隨陳先生學習3年,深切感受陳先生對於史料運用的嚴格要求。我撰寫碩士學位論文“清代族規初探”,運用了幾份清代族規家訓第一手資料,同時也通過他人研究成果,摘錄運用了一些清代族規家訓第二手資料。1984年一天中午,已73歲高齡的陳先生,拄著拐杖,來到我位於三樓的學生宿舍,當著幾位舍友的面,嚴肅批評我運用史料的隨意性,並要求我至少找30份南北各地的宗譜家乘原件,從中抄錄族規家訓原文。陳先生補充說,這樣的研究結論才有可信度。根據陳先生要求,我專程到江蘇、江西、湖南等地圖書館,借閱宗譜家乘原件,抄寫族規家訓原文。此后我在學術研究中,每當進入與史料相關的環節,腦海中就浮現陳先生拄著拐杖顫顫巍巍登上三樓,嚴肅批評我的場景。
1985年2月,我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師從張晉藩先生攻讀中國法制史專業的博士學位。張先生知識淵博,視野開闊,國學功底深厚,理論分析概括能力強。我們博士生入學后第一節課,張先生就特別強調,博士階段的學習,要在史料功底、理論分析兩個方面全面提升。我的博士學位論文為“清代宗族法研究”。1987年年初提交初稿后,張先生與我進行了一次長談。張先生特別指出,論文稿的重大缺陷在於抽象概括不夠,缺少理論高度。我記得,張先生用手指敲打著我的學位論文稿,語重心長地說:“簡單地描述過程、堆積材料,而不注重理論抽象、概括分析,這是本科生的課程作業水准。”根據張先生的要求,我又集中精力,充實文稿“宗族法的法理學反思”等內容。從畢業留校到今天近40年,每撰寫一篇論文,研究一項課題,我都記住張先生手指敲打文稿的動作,並提醒自己,注意理論抽象,加強概括分析,不要隻做一篇“本科生課程作業”。
我的學術生涯,經歷了陳盛清先生、張晉藩先生兩位恩師先后主導的嚴格訓練,受益良多。因此,在法律史研究中,我對史料運用與理論概括這兩個環節始終給予特別關注。
而今,歷經近40年的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我也有一些學術感悟。
其一,便是要秉持儒者情懷。中國古代科舉制度下,大多數正途入仕的官員都面臨著一種知行困境:從私塾到縣學,從院試到鄉試,其所誦讀為《論語》《孟子》等經典,所闡發為修齊治平各宏論。忠誠孝順、善良謙和、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等品質和行為准則,幾乎成為做人、做事的核心標准與終極目標。然而,他們一旦秋闈中試,入仕為官,其日常處理的事務則可能涉及催征錢糧、攤派徭役、拷訊原被告、擬定刑案判決等實務。讀聖賢書,做官吏事,所“知”與所“行”形成巨大反差。
董仲舒所構建的“天人合一”理論,在哲學層面上回應、化解了這一難題。自然之天既有萌芽生長之春夏,也有凋零肅殺之秋冬﹔人類社會既需要民本、愛人之仁政,也需要賦稅、刑罰之嚴法。縱觀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演變,無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的執行,始終為一大批讀聖賢書的儒者所主導﹔對法律功能作用的分析與解讀,同樣由以儒者為主的思想家群體所承擔。可以說,一部中國古代法律史,主要是由儒者所主導、儒法結合的制度思想文化史。
今天,我們探討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必須以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為根本指導。在此前提下,研究者也需要秉持儒者情懷。1930年,陳寅恪提出對於古代學說理論應具有“了解之同情”。同樣,研究古代制度法律,也需要“了解之同情”。我以為,秉持儒者情懷,正是實現這份“了解之同情”的重要路徑。
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探討相關法律的立法意圖、規范結構與基本原則,並分析其實際發揮的功能和作用。古代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其主體是讀聖賢書出身的儒者,他們對於法律的性質與功能,有一整套涉及人性、自然、國家、社會、家庭、個人的理論解讀。因此,今人研究古代法律,就需要將自己置換成古代儒者的身份,參考儒者的立場、視角與方法,從當時的價值導向、社會現實、治理需求出發,對古代法律進行貼近感受與靜默體悟,進而從整體上再現古代法律的原貌,並概括其原有的規律特征以及在國家管理、社會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研究古代法律,秉持儒者情懷的同時,還應有一定的敬畏心理。中國古代歷代王朝,設置一項制度,制訂一項法律,審斷一個案件,常常有復雜而深刻的關聯因素考量。從皇帝朝臣到地方主官,從政治家到思想家,其基本立場固然有著鮮明的階級性,其基本考量中會有一些集團利益甚至個人私利,也常有主觀武斷、剛愎自用、徇私枉法的因素。但整體而言,從制度設置、法律訂立到案件審理,一般皆朝著推動國家有序管理與社會有效治理、追求國泰民安、建構太平盛世的方向,富含理性與智慧的內涵。因此,我們在法律史研究中,評價一項法律原則,審視一項立法活動,分析一個司法判決,應保持一定的審慎與敬畏態度。
其二,法律史研究還關涉到與現實問題的直接聯系。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一項學術成果、一個學術觀點,是否有價值,其重要評判標准在於是否有助於當前社會的制度完善或相關法律問題的妥善解決。但法律史學作為法學中的基礎學科,又有著較強的學術性。
因此,我主張應允許法律史學在方法上的多元存在。法律史研究,既可以注重直接聯系現實,也可以注重學術本身。法律史學者之間,可自發形成分工。首先,重點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注重通過研究,總結概括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內涵與基本原則,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文化資源與歷史借鑒。其次,也允許部分學者專注歷史,專注學術,專注於梳理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法律理論、法律文化的發展過程,展示其在古代國家管理、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的實際作用,並就其規律特征、歷史作用提出自己的分析與見解。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古代法律中有直接借鑒意義的制度、理論與文化,在分析、闡述時仍需謹慎。因為,古代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有著古代社會特定的背景條件、宗旨目標與制度環境。在肯定其某些內容的借鑒價值時,文字表達上應順理成章,恰如其分,不能過於牽強。
我已過古稀之年,對於中國法律史學,仍保有一片初心:秉持儒者情懷,探究古代法律,保持對於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敬畏與熱忱,保持對於學術本身的執著與追求。
(作者:朱勇,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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