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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淵明的“五斗米”

2026年09月11日08:01 |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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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漢確立郡縣制以來,縣就是中國古代最為穩定的一級政區,甚至沿用至今。縣的長官,歷來被視為親民官,唐宋以前概稱縣令、縣長,宋以后始設知縣,民間多稱之為縣官、縣太爺與父母官。歷史上有很多知名的縣官,其中最有名的也許要推晉宋之際的文學大家陶淵明了。

陶淵明出任縣官前,對親友說:“聊欲弦歌,以為三徑之資,可乎?”“弦歌”是做縣令的雅稱,他的意思是想通過擔任縣令,賺取俸祿以積攢歸隱田園的本錢。不過眾所周知,陶淵明官拜彭澤令后不久,郡裡就派遣督郵到縣,縣吏提醒他應整理好衣冠前去拜見。陶淵明憤而說出那句千古名言:“吾不能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鄉裡小人邪!”后毅然解印去職。陶淵明的縣令之旅匆匆結束,令人感到疑惑的是,能夠充當“三徑之資”但又不值得陶淵明折腰的“五斗米”到底所指幾何呢?

關於陶淵明口中的“五斗米”具體所指,學界有過不同的解釋。有人認為“五斗米”與當時士大夫每月的食量相當,陶淵明意在“我不能為吃一碗飽飯而折腰向鄉裡小人”﹔有論者指出,“五斗米”是受漢末五斗米教影響而信手拈來的一個現成數字,相當於現在說“兩個錢”﹔還有學者稱“五斗米”與韋昭《漢書注》中的“若食一斛,則益五斗”相關,意指大幅“增俸”,陶淵明是說“我不能為貪圖增俸而多征糧食”。

不過,古今主流觀點還是“俸祿說”,即“五斗米”指的是當時縣令的日俸。孟浩然《京還贈張淮》:“拂衣何處去,高枕南山南。欲徇五斗祿,其如七不堪。早朝非晚起,束帶異抽簪。因向智者說,游魚思舊潭。”王維《與魏居士書》:“近有陶潛,不肯把板屈腰見督郵,解印綬棄官去。后貧,《乞食》詩雲,‘叩門拙言辭’,是屢乞而多慚也。嘗一見督郵,安食公田數頃。一慚之不忍,而終身慚乎?”總體而言,這一觀點較為合理,為多數人所接受。

史書中並無關於東晉縣令收入的直接記載,不過“自魏以下,並為九品,其祿秩差次大約亦如漢制”,魏晉南朝官員俸祿等級制度大體繼承漢代,隻不過每一級別的具體谷物量或俸祿標准較兩漢大為減少。我們不妨依據漢制略作推測。漢晉縣令法定秩級為千石至六百石,依據《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記載的東漢延平年間官俸:“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當時縣令每月到手的米為21斛至30斛,換算到每日則為0.7斛(7斗)至1斛(10斗)。東晉官員食俸數量明顯低於兩漢,陶淵明的“五斗米”或許就是由此而來。當然,這也提示我們,陶淵明在五斗米之外,或許還能領到一定數量的錢。

陶淵明作為彭澤令“食俸五斗”,並非直接從國家財政領取糧食,而是獲得一份土地,收租以代俸祿,也就是王維所說的“安食公田數頃”。《宋書·隱逸列傳》記載陶淵明擔任彭澤縣令后,“公田悉令吏種秫稻,妻子固請種粳,乃使二頃五十畝種秫,五十畝種粳”,說明陶淵明獲得了三頃公田。公田的耕種者是“文武吏醫卜”,即普通百姓以外、由官府控制的勞動力。至於公田所種作物,縣令陶淵明可自行決定。陶淵明想種的“秫稻”,其實就是糯稻,屬於釀酒佳品,他曾在《和郭主簿二首》中寫道“舂秫作美酒,酒熟吾自斟”﹔而其妻子想種的粳稻,則主要是用於果腹的主食。陶淵明想將全部公田用於種秫稻,在妻子和孩子堅持之下仍讓步不多。這在他的《五柳先生傳》“性嗜酒,而家貧不能恆得”的自述中可以得到印証。當然,陶淵明對這三頃公田並無所有權,當他解印去職后,三頃公田及其收益便與他無關了。

除了米和錢之外,陶淵明作為縣令還有其他福利,也可視為收入的一部分。第一是作為常賜的布帛。西晉太康二年定令給賜官員絹棉,如《晉書·職官志》載光祿大夫“春賜絹五十匹、秋絹百匹、綿百斤”,尚書令“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綿七十斤”。雖然東晉縣令應獲布帛的具體數量不載於史籍,但想必應與當時的尚書令相差無多,有學者推測六品、七品官當獲賜絹60匹和45匹左右。

第二是佔田蔭客的權利。西晉太康年間規定,官居一品可佔田50頃,以下每品依次遞減5頃,至第九品佔田10頃,1頃為100畝,遠超過當時普通“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的標准。同時還可蔭庇一定規模的佃客、衣食客與親屬,佃客自一品50戶至九品1戶不等,衣食客自一品3人至九品1人不等,蔭庇親屬多者及於九族,少者三世。所謂蔭庇,是指免除向國家交租賦及服徭役,對官員來說,是一種優厚的福利。這雖然是西晉初年品官佔田蔭客的標准,但從史籍記載來看,東晉世家門閥進一步壯大,官員佔田蔭客特權較之西晉隻會有增無減。

第三是可為私人役使的官府勞動力。《南史·陶潛傳》載:“以為彭澤令,不以家累自隨,送一力給其子,書曰:‘汝旦夕之費,自給為難,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勞。此亦人子也,可善遇之。’”陶淵明未帶其子赴任,又憂心他生活無著,特地遣送一“力”助其“薪水之勞”。這裡的“力”,指的是官府役人,他們原本服務於官府公務,但東晉南朝也開始被地方長官私人役使,甚至被普遍視為地方長官的一種俸祿待遇。陶淵明雖役使“力”,但也在信中交代兒子,“力”也是別人的孩子,應當好好對待他,這種同理心在當時的世家官貴中是相當難得的。

以上便是陶淵明作為縣官可能獲得的合法福利與待遇。不難看出,當時縣官的收入相當可觀,品類與數量顯然超出了“五斗米”的范圍。這就可以解釋,陶淵明最初何以會想通過擔任縣令“以為三徑之資”。我們可以認為,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毅然辭官,並非因為“五斗米”所代表的縣令收入微薄,實是因為他不願屈身逢迎庸俗的官吏,就像李白詩中所言“安能摧眉折腰事權貴,使我不得開心顏”。當然,對“環堵蕭然,不蔽風日,短褐穿結,簞瓢屢空,晏如也”的五柳先生來說,作此抉擇,世人並不會覺得意外。

(作者:黃承炳,系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責編:李依環、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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