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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產品缺陷致未成年人受損害,生產者須擔責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6月04日08:0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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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隨著網絡經濟、文創產業、新型消費業態快速發展,面向未成年人的不安全商品、違規經營、危險玩具售賣、娛樂場所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新型風險出現,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和市場監管部門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健全司法保護與市場監管協同聯動機制,精准整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風險隱患。

  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一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具有可玩性食品的缺陷、密室等娛樂場所的安全保障、不合格“網紅”玩具及兒童護膚品的質量等問題,與未成年人成長密切相關,群眾高度關注。

  在一起案例中,小劉(9歲)購買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針筒糖食用,並使用針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誤將針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導致窒息死亡。小劉的父母將該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經查明,該針筒糖為凝膠糖果,採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納管包裝(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裝注明0—3歲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單支產品標簽未標注食用方法。經鑒定,針筒糖屬預包裝食品,但未按國標推薦要求標示食用方法﹔包裝物(即針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兒童常見玩耍使用狀態下,存在被誤吞的可能性。

  審理法院認為,涉案針筒糖標注為食品,具有可玩性,應當同時符合兒童玩具標准和食品安全標准。但是,案涉針筒糖未按照相關要求標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有被誤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險,存在設計缺陷。該食品公司作為生產者,應當對小劉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小劉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監護職責,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最后,審理法院判決該食品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該案裁判明確了食品生產者的主體責任,警示相關企業對兒童食品、玩具等產品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嚴格落實兒童產品安全標准,完善產品安全設計、食用規范標注及風險警示。

  在另一起案例中,經營者在兒童護膚品中添加禁用物質,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查處,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經偵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定生產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並判處相應處罰。司法保護和政府保護協同發力,嚴格保護未成年人用品安全,促推社會保護落實落地。

  《 人民日報 》( 2026年06月04日 11 版)

(責編:李依環、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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