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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為孩子健康成長筑牢法律屏障(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5月27日09:0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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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本應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第一課堂”,是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防線”。但從司法實踐來看,部分家庭監護缺位、防線失守:有的監護人逃避法定撫養義務,有的監護人偏執地將虐待未成年人當作“為孩子好”,嚴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逾越法律與道德底線。

  明知再婚配偶對子女實施家暴卻放任不管,應當承擔哪些法律后果?處分個人財產后,又以收入降低為由主張減免撫養費的,法院會支持嗎?……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布6件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回應社會關注熱點,推動家庭保護關口前移,督促監護人履職盡責。

  父母在婚姻關系發生變動后處分個人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張先生和王女士離婚后,孩子張某隨母親生活。按照法院判決,王女士向張先生轉賬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張先生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離婚后一年多的時間裡,張先生向劉某(戀人關系,后登記結婚)轉賬300多萬元。之后,張先生從原公司離職,並將其名下銀行卡存款均轉出。在離職前,由於預測到未來收入可能大幅降低,張先生便提起訴訟,要求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

  張先生的主張合理嗎?審理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義務。張先生負有按照生效判決每月支付張某撫養費的義務。

  “在已預測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況下,張先生未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預留相應財產,而是從原公司離職前提起訴訟要求降低撫養費,又陸續將所有銀行賬戶存款轉出清零,其財產處分行為妨礙了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審理法院認為,張先生未提供証據証明財產處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無財產且收入大幅降低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依據不足,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提示,自然人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處分權,但行使權利亦應遵循法律邊界,特別是離婚后需履行撫養義務的,應妥善處理處分財產與履行撫養義務的關系。本案堅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明確了個人財產自由與法定撫養責任的界限,警示父母在婚姻關系發生變動后處分個人財產時,應當優先考慮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對以財產處分為由規避撫養義務的,依法不予支持。

  杜絕“不作為”式傷害,從源頭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來自家庭內部的不法侵害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是不容懈怠、不可放棄的法定義務。如果孩子受到虐待,監護人卻不作為,該如何懲處?

  朱女士與卿某再婚后,次子趙某隨其共同生活。一次,趙某的父親在進行探望時,發現孩子身上有傷,便報了警。原來,卿某以趙某外出貪玩等為由,在家中使用鐵質衣架、手機充電線對趙某進行擊打,造成趙某受傷。公安機關據此對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罰款。

  該事件發生后,趙某的父親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趙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卿某的行為已明顯超過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疇,構成家庭暴力。朱女士作為趙某的母親和直接撫養人,對卿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持放任態度,不加阻止,未盡到監護職責,由其擔任直接撫養人不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屬於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此外,趙某已7周歲,對生活環境的利弊以及撫養情況有基本的辨識能力,跟隨父親趙某生活是其真實意願。綜上,法院認定趙某不適宜繼續跟隨朱女士一起生活,依法支持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不作為”式傷害,可能造成更為沉重的代價。

  王女士帶著幼子陳某與男友黃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黃某多次虐待陳某,導致陳某傷痕累累(經鑒定為輕微傷),還逼迫陳某抽煙喝酒。一次,黃某猛擊陳某左腿,致其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黃某實施虐待行為時王女士在場,但未予阻攔,也未帶陳某就醫檢查。

  審理法院認為,黃某多次對幼童陳某實施暴力虐待,其行為構成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並罰。法院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王女士該承擔刑責嗎?審理法院表示,王女士作為未成年人陳某的法定監護人,明知黃某虐待陳某而未予阻止,未盡保護義務,放任虐待持續發生。王女士與黃某系共同虐待,為從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對監護人放任同居人員虐待未成年子女情節惡劣的,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倒逼監護人履職盡責。”最高法提示,這也警示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保護義務,杜絕“不作為”式傷害,從源頭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來自家庭內部的不法侵害。

  構建全鏈條保護渠道,推動形成多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格局

  “人民法院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行為,始終堅持零容忍、嚴懲戒。”最高法表示,對長期實施虐待、殘害,手段殘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直至判處死刑。

  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行為隱蔽性強、危害持久,若想有效預防和制止此類侵害行為,需要及時發現、報告和干預,需要司法機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方共同努力。

  在一起案件中,學校教師在進行日常教學觀察時,發現周某身上、面部經常出現不明淤青,經詢問得知周某存在被母親田某某虐待等情況后,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在學校設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責任法官反映情況。法院聯合公安、教體、民政、社區、婦聯等多部門會商,並立即將周某安置到臨時庇護所。因周某父親長期外出務工,經婦聯申請,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觸周某。經研判,田某某長期施暴的事實涉嫌刑事犯罪,學校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審理法院認為,田某某長期虐待共同生活的親生女兒周某,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多次強迫周某按照他人要求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並出售,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據此,對田某某以虐待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及時委派專業心理咨詢師為周某提供心理輔導,依法向周某發放司法救助金,為其后續生活和學習提供必要支持。當地婦聯提起撤銷監護資格申請,法院經審理依法撤銷田某某對女兒周某的監護資格,由周某祖母進行撫養照顧,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回訪,周某各項身心指標逐步恢復。

  綜合運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監護資格、刑事追責、司法救助、心理疏導、判后回訪等舉措,構建“發現—干預—追責—救助—保護”全鏈條保護渠道,推動形成多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格局。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公正裁判明晰監護責任邊界,以協同聯動凝聚保護合力,督促、支持家庭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 人民日報 》( 2026年05月27日 10 版)

(責編:郝孟佳、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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