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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門出台《暫行規定》——

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規章來了(銳財經)

本報記者 李 婕
2026年05月26日08:3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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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來了!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聯合出台《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合法權益。

  

  補充勞動力市場的重要力量

  當前,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就業的勞動者眾多。他們中既有退休返聘的技術骨干、行業專家,也有從事保安、保潔、家政、后勤等工作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用多年積累的經驗與勤勞踏實的付出延續著勞動價值,成為激活銀發經濟、補充勞動力市場的重要力量。”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說。

  然而,超齡勞動者的就業之路並不平坦,權益保障面臨諸多現實困境。林嘉介紹,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多被簡單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為勞務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實踐中,拖欠工資、強迫加班、工傷拒賠、隨意辭退等侵害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問題頻發,而法律的缺失導致超齡勞動者維權無門。

  “《暫行規定》的出台,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確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

  《暫行規定》適用哪些人群?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暫行規定》。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也屬於《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體現對老年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新規如何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暫行規定》對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

  勞動報酬方面,明確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休息休假方面,明確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時間規定和年節紀念日放假辦法,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

  工傷保障方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等。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老年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此外,《暫行規定》還特別將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體系,由用人單位承擔繳費義務,徹底改變此前超齡勞動者工傷理賠難的狀況。”林嘉說。

  林嘉認為,《暫行規定》的一大突出亮點是突破傳統勞動立法局限,以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為切口,構建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法律規范體系。該立法的核心思路,是打破“勞動關系與勞動保障、社會保險挂鉤”的固有認知,不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為勞動保障的唯一標准,而是基於超齡勞動者勞動的事實,以保障基本權益為切口,實現精准保護,讓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價值得到充分尊重。

  尊重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價值

  許多人關心:超齡勞動者能否繼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為更好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同時,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也會進一步優化經辦公共服務,暢通信息查詢渠道,為延長繳費人員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參保繳費服務。

  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對《暫行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可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社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辦案指導,指導各級調解仲裁機構統一受理范圍、規范法律適用、提升服務標准,依法為超齡勞動者提供高效便捷維權服務。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落地,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期待用人單位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摒棄‘超齡即低保障’的錯誤觀念,切實履行用工責任,規范用工管理,尊重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價值,讓每一位超齡勞動者都能安心工作。”林嘉說。

(責編:郝孟佳、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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