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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資源格局應以公辦園為主

2023年10月11日00:49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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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前教育資源格局應以公辦園為主

學前教育法草案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正在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一部強有力的學前教育法,能夠保障學前教育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不動搖,促進加強相關體制機制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辦好人民滿意的學前教育。

第一,要建立以政府舉辦為主的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機制。近年來,各地大力發展公辦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園,建立了普惠性資源供給體系。但從總體上看,學前教育發展依賴民辦園的資源格局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民辦園高收費逐利的問題依然突出,公辦園保基本、兜底線、引領方向、平抑收費的主渠道作用難以發揮。對此,應構建以公辦園為主的學前教育資源格局。將公辦學前教育資源供給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在農村持續增加公辦幼兒園比重,辦好鄉鎮公辦中心幼兒園,通過依托鄉鎮中心幼兒園舉辦分園、村獨立或聯合辦園、巡回支教等方式,滿足農村適齡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需求。在城鎮,充分考慮出生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適應人口遷移規律,及時修訂和調整居住社區人口配套學位標准,推動城鎮社區、易地搬遷安置區配套建設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幼兒園,緩解城鎮公辦學位緊缺等矛盾。

要特別強調的是,解決好城鎮社區配套幼兒園的產權問題,並將其辦成公辦園,是保障學前教育資源供給的關鍵之舉。對於城鎮居民來講,小區配套幼兒園能不能普惠,直接決定他們能不能就近就便享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從近年實踐看,小區配套幼兒園順利移交、實現普惠,最關鍵的一環是產權歸政府所有。其實,明確小區配套幼兒園產權,並不存在所謂法律規定的沖突問題。2021年,教育部等九部門印發《“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已明確要求“推動城市居住社區、易地搬遷安置區配套建設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幼兒園,產權及時移交當地政府”,筆者建議將這一經驗和政策上升至法律層面,以確保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

第二,要建立以財政投入與成本分擔為主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應在以安全優質為目標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分擔成本提供優質學前教育。當前部分幼兒園一味追求低投入、低成本,因陋就簡,一部分則盲目追求高投入、高成本、“貪大求洋”,進而導致普惠質量不高。筆者看來,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科學核定學前教育實際成本。建議將科學核定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成本作為一項法定責任落實到地方政府,並作為制定學前教育財政及收費政策的基本依據。同時,要按照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原則確定成本分擔比例。學前教育作為非義務教育,並非公共財政全責保障,而是財政投入和收費共同保障。然而,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學前教育投入保障機制已成為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基本政策取向,許多國家還將一定年限的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因此,核定成本后由公共財政“拿大頭”應成為法定責任。此外,還要強化落實政府的投入責任。學前教育是目前各級各類教育體系中最薄弱、保障最不健全的教育階段,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滿足社會對高質量學前教育的熱切期待,必須從立法層面將政府投入責任落到實處,特別要強化省級統籌責任,以支持解決縣級財政力量不足等問題。

第三,要建立學前教育教師隊伍發展機制。辦好學前教育,關鍵在於健全幼兒園教師配備補充、工資待遇保障制度,建強學前教育教師隊伍。建議學前教育立法重點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構建幼兒園教師培養培訓和專業成長機制。二是解決好公辦幼兒園教師編制問題。調研發現,編制是一線教師“希望學前教育立法解決的最突出問題”。一園兩制、同工不同酬成為相當一部分幼兒園教師心中的痛。

編制與幼兒園教師地位、待遇相關,進而與其職業吸引力、隊伍穩定性相關。建議學前教育立法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落實公辦幼兒園教師編制,並要求民辦園比照公辦園落實教師工資待遇。

第四,要建立學前教育管理監督機制。辦好學前教育,少不了強力高效的管理監督。學前教育體量大,辦園規模小,分布廣泛,管理難度大。特別是久治不絕的非法辦園問題,需要在法律責任規定、加強執法力量等多個方面下狠功夫。同時,要嚴格規范學齡前兒童培訓。對於各種巧立名目、嘩眾取寵、坑蒙拐騙的培訓機構,對於打著校外培訓的旗號行非法辦園之實的機構,要從職業資格、從業范圍、課程內容、收費合理性等多個方面予以規范。此外,還要加強價格監管。不僅要加強對公辦園、普惠性民辦園的價格監管,對其他類型幼兒園,特別是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監管,也應出台嚴格的法律規定。目前,某些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被稱為“貴族幼兒園”或“天價幼兒園”,實質上就是超高收費幼兒園,它們的問題不僅在於收費超高、利潤超高,還進一步助長了錯誤的教育理念,危害社會風氣。《價格法》明確規定:“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等,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這一規定顯然適用於學前教育。因此,應將制定最高限價的法律責任交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手中,並要求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當地最高限價基礎上合理收費。

(作者:李天順,系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

(責編:郝孟佳、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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