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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托管班如何托得安心?

2021年08月04日08:25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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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暑假托管班如何托得安心?

  北京朝陽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楊潔

  教育部日前發布了《關於支持探索開展暑期托管服務的通知》,北京市教委響應通知要求,由各區教委組織面向小學1-5年級學生開展暑期托管服務。公辦暑期托管班的試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學生暑假看護難的問題,但一方面,公辦暑期托管班還屬於新興事物,在提供看護服務時應著重關注學生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不少家長同時也在尋找其他托管或教育培訓機構,以確保孩子能得到更多樣化的教育資源。那麼如果發生威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況時又該怎麼辦呢?

  案例一

  托管班裡打鬧磕斷門牙

  小美是一名小學二年級學生,平時爸爸媽媽工作特別忙,一放暑假,小美就無人照看。經人介紹,小美媽媽得知小區裡開辦的托管班(有工商登記)既監督孩子們寫作業,還能提供小朋友們一起玩耍的場所,離家近收費也不高,這讓小美的媽媽很滿意,很快就幫她辦了托管。

  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師帶學生到小區進行戶外活動。托管班的孩子們都在嬉鬧,小李老師口頭上予以勸導后,孩子們並未聽從,仍繼續相互打鬧。同在托管班的小勇追趕小美,兩人跑到牆邊時,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牆壁后受傷。第二天小美到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門齒粉碎性根折。隨后小美多次到醫院就診。

  小美媽媽將小勇和托管班起訴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擔小美的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法院審理后確定小美、小勇各承擔20%的責任,托管班承擔60%的責任。

  法官釋法 學生雙方和托管班均擔責

  北京朝陽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楊潔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專門規定了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傷害發生時,小美和小勇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場所追跑打鬧期間,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門齒折斷的直接原因。兩名學生均未聽從老師的管理,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均有過錯。損害后果發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發生肢體接觸,小李老師作為管理人員未能盡到注意義務並及時制止,對於損害后果的發生,托管班作為責任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故確定小美、小勇各承擔20%的責任,托管班承擔60%的責任。

  法官提示 家長的教導也很重要

  作為專業的有資質的托管機構,當然應對所接收的小朋友們盡到照顧、看護的義務。但實踐中,要確保小朋友們在托管班的人身安全,不能完全靠托管場所的老師,家長還要在日常生活中教導自己的孩子,在和其他小朋友玩耍時既要注意尺度,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安全。

  案例二

  選了家無資質托管所

  周女士未辦理工商登記即在某小區樓內開辦“托管所”,為放假的數名小學生提供午飯,飯后安排活動或者休息,並收取一定的費用。某年暑假,周女士收取小宇(7歲)的母親陳女士2300元,為小宇提供上述服務。一天中午,小宇飯后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在樓下玩耍時不小心摔傷,當日入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踝骨折。

  小宇的父母將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索賠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費用。法院受理后,認為周女士作為小宇的臨時監護人,負有保護小宇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任與義務,小宇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玩耍期間受傷,周女士未對小宇盡到充分的保護義務,應當承擔90%的賠償責任。小宇的監護人沒有審核“托管所”的資質,在選任托管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10%的責任。

  法官釋法 出事家長也要擔責

  楊潔解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受到侵害時有權獲得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此案中,小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宇的監護人陳女士委托周女士負責小宇的午飯、活動和休息,故小宇的監護人陳女士和周女士之間形成了委托監護關系。

  通過這種委托關系,小宇的監護人陳女士將本應由其承擔的部分監護責任在一定的時段轉移給了周女士。周女士作為小宇的臨時監護人,便負有保護小宇人身安全的義務,小宇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玩耍期間受傷,說明周女士沒有盡到充分的保護義務,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小宇的監護人陳女士沒有審核“托管所”的資質,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官提示 擦亮眼選擇正規機構

  鑒於當前各教育機構魚龍混雜,不少托管班缺乏營業資質,還有些“托管班”設置在居民區,場所狹小簡陋,消防設施缺乏,托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一些托管班由1-2名老師負責數十名孩子的照護和看管,很難保証孩子們的安全。

  楊潔特別提醒家長,托管班並不是簡單地照看孩子,一定要選擇管理嚴格、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案例三

  暑期交了錢課程卻突然停止

  北京的王女士為孩子在某培訓機構購買了暑期培訓課程,但該機構提供了部分課時培訓之后,因為經營不善無法繼續提供培訓,王女士就將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並退還剩余的課時費2萬元。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可以訴訟索要剩余款項

  楊潔介紹,該案中的王女士為孩子預付了培訓費,即在全部課程結束前就把所有的費用都繳納完畢。當前很多教育培訓或托管機構都在推薦家長們進行這種預付式消費,優惠力度大是家長們選擇支付大額預付費的原因之一,然而一旦機構倒閉,預付費的家長隻會吃更大的虧。

  在此類案件中,法律事實比較簡單,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在預付式消費中,往往是因為機構自身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家長或者孩子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余未消費的款項。

  法官提示 機構可購商業保險抵御風險

  楊潔指出,實踐中即使是正規的托管或培訓機構,也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出現無法繼續經營的問題。此時,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家長們一方面要注意証據的提供,如教育培訓合同、支付費用的憑証、已完成和未完成的課時情況等,另一方面要注意訴訟主體,如果合同簽訂主體是孩子,則訴訟的主體亦應當是孩子,家長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起訴訟。

  楊潔建議托管所或者培訓機構,可以向相關部門繳納一定的保証金,或者購買商業保險,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的現象,可以使用事先交付的保証金或者通過保險公司對預付費的消費者進行賠償。(記者 宋霞)

(責編:溫璐、郝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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