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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違規隨意拖延研究生畢業時間、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教育部明確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十不得”

2020年11月11日17:11 |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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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11日電(李依環)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肩負著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崇高使命。教育部日前印發《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准則》(下稱《准則》),針對個別導師存在的指導精力投入不足、質量把關不嚴、師德失范等問題,明確提出“十不得”,為導師指導行為劃定基本底線。

《准則》明確,研究生導師不得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黨和國家形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有可能損害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動﹔不得對研究生的學業進程及面臨的學業問題疏於監督和指導﹔不得要求研究生從事與學業、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務,不得違規隨意拖延研究生畢業時間﹔不得有違反學術規范、損害研究生學術科研權益等行為﹔不得將不符合學術規范和質量要求的學位論文提交評審和答辯﹔不得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挪用、侵佔科研經費或其他費用﹔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與研究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准則》強調,對違反准則的導師,培養單位要依規採取約談、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一經查實,要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導師違反准則造成不良影響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此外,對於學校層面,教育部將導師履行准則的情況納入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和“雙一流”監測指標體系中,對導師違反准則造成不良影響的高校,將視情核減招生計劃、限制申請新增學位授權,情節嚴重的,將按程序取消相關學科的學位授權。

(責編:李依環、呂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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