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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教育成為懲戒的底色

2020年02月18日08:28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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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教】

教育懲戒是為了達到教育目的,依法對學生失范行為進行管理,促進學生合范行為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手段。從消極方面來說,它可避免學生再次做出失范行為﹔從積極方面來說,它可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習慣,維系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發展。教育懲戒是懲戒的一種特殊形式,有其獨特性。一般懲戒以懲罰失范行為為目的,教育懲戒則以培養人為目的。但是在現實教育中,一些教育懲戒主體往往把教育懲戒混同於一般法學和管理學意義上的懲戒,在實施過程中,把教育懲戒本身當成了目的或主要目的,隻懲不教或者多懲少教。為了讓教育懲戒成為名副其實的教育手段而非目的,教育必須永遠成為教育懲戒的底色。為此,至少要做到如下要求。

體面對待學生

體面是比正義更低線的道德倫理要求,它注重的不是“做什麼”,而是“不做什麼”。如果說正義旨在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體面則旨在把人當人看,不羞辱每個人。教育最終目的在於使人“成人”。不羞辱人,承認每個人都有價值、尊嚴,有潛能“成人”是教育存在的前提。

如要讓教育成為教育懲戒的底色,在任何情況下,教育懲戒主體都必須“對事不對人”,體面對待學生,不能因為學生行為失范而貶低學生作為人的人格和尊嚴,進行羞辱。為了體面對待學生,教育懲戒主體須因人施懲。同樣的懲罰,對有的學生不存在人格和尊嚴的羞辱,對有的學生則存在人格和尊嚴的羞辱﹔對此時的學生可能不存在人格和尊嚴的羞辱,對彼時的學生則可能存在人格和尊嚴的羞辱。因此為了充分尊重學生的尊嚴,不羞辱學生,教師需要了解學生,在規則范圍內,根據學生的特點和所處的具體情境等藝術性施懲。為了體面對待學生,還不能對教育懲戒行為進行無限度傳播。有時候教育懲戒合法合規,也不存在羞辱,但是超越限度進行傳播,則會傷害學生的價值和尊嚴。譬如,在教室裡面公布學生成績是合適的,但是把成績公布到網站上則是不合適的,有可能對低分學生造成人格侮辱。

正義守護學生

體面對待學生只是認可學生通過教育可以“成人”,但還無法確保學生得到切實的教育。為了讓學生切實受到教育,須確保任何制度和行為都不能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正義是對權利和義務的公平分配,教育正義是對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的公平分配。為了不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教育懲戒需要合乎教育正義。

第一,教育懲戒規則要合乎教育正義。權利可分為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就學生受教育權而言,基本權利是學生作為學生可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聽課權、課堂發言權等。正義的教育懲戒規則自然要保護每個學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權利不受侵犯,並且實施平等分配。非基本權利是學生因為努力、能力等取得的額外的受教育權利。在非基本權利方面,實施平等分配會剝奪學生自由發展的權利和機會,實施差異分配才能切實尊重個體的努力和能力,切實促進學生發展。因此作為正義的教育懲戒規則必須對學生的非基本權利實施差異分配。

第二,要依據教育正義規則施懲。教育懲戒主體不能從一己認識或個人情緒出發實施教育懲戒,而必須依據正義規則實施教育懲戒。依據正義規則實施教育懲戒,可以給教師劃定懲戒范圍,避免教師發泄私憤,把教育懲戒演繹成體罰或教育暴力,確保學生的受教育權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可以引導學生把注意力集中到規則及其正義的義理上,明白教育懲戒的宗旨﹔也可以讓教師找到實施教育懲戒的制度依據,免除后顧之憂,從不敢施懲到敢於施懲。

第三,確保學生擁有教育懲戒的訴訟權。人們往往把教育懲戒歸屬於行政懲戒,但是我們不可按照行政懲戒的方式剝奪學生的訴訟權。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人員被行政處罰后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為了充分保護學生權利,特別是其受教育權,可以允許學生對其不服的教育懲戒提起行政訴訟。其實從1999年“田永案”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已不斷允許學生就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事關學生重大利益的教育懲戒提起行政訴訟。

積極引導學生

教育本質上是對學生的心靈產生積極影響,促使學生成長的一種活動。為此,教育懲戒必須對學生產生積極的引導作用:不能隻懲不教,要一邊懲一邊教,一邊罰一邊引導。因此,我們要重視修復性懲戒,反對報應性懲戒。

報應性懲戒的對象是失范行為,它的目的是報復失范行為。報應性懲戒強調罪責相當和依規施罰。在教育中運用報應性懲戒,會導致教育懲戒主體重懲罰,輕教育:隻注重按規施罰,不注重引導學生明晰自己的行為為什麼是失范行為,失范行為有何傷害,也不注重引導學生如何補救自己造成的傷害。

修復性懲戒致力讓做出失范行為者及相關利益者協同一致,修復失范行為造成的傷害。修復性懲戒的對象是失范行為造成的傷害,它的目的是修復傷害。修復性教育懲戒除了問責學生,強調學生擔責,還強調讓學生明晰自己的失范行為的危害性,並促使學生通過努力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一起修復自己造成的傷害。在這種修復的過程中,學生不僅明晰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擔責,還明晰了如何才能成為一個積極的主體,承擔起主體責任﹔不僅充分感受到失范行為所造成的傷害,還學會了如何協同各方消解危害。在這種修復中,教育懲戒成了名副其實的教育手段,而非教育目的,它不僅在“懲”,也在“教”,而且重在“教”。

為了推進修復性懲戒,首先要做到嚴愛結合。愛和嚴是個有機體。隻有懷有愛,教育懲戒主體才不會忘卻教育懲戒的初衷,才不會隻懲不教,或者多懲少教。隻有懷有嚴的要求,教育懲戒主體才會高標准要求學生,才不會因為一味地愛護,而放縱學生。隻有當教育懲戒主體既嚴格要求學生又熱愛學生,和受教育者之間才能建立起融洽的教育關系,才會幫助學生積極擔責,協同各方力量,致力修復傷害。第二,並用懲戒和表揚。懲戒之后,當學生能夠正確反思,並修正行為,降低甚至消解自己造成的危害之后,應給予適時的表揚。通過表揚,既能表達教育懲戒主體對其關愛,實施了正強化,鞏固學生改正后的行為,也傳達了教育懲戒主體的引導方向。第三,適時消除懲戒記錄。在修復性懲戒中,教育懲戒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因此,為了留給學生更多改過自新的機會,消除不良記錄對學生未來成長的影響,更好促進學生成長,適當時候可以消除學生的懲戒記錄。比如中小學生的教育懲戒記錄,可以在高中畢業后刪除﹔大學生的教育懲戒記錄可在行為改正之后的一段時間之后,由學生申請撤銷。

耐心等待學生

不同於動物,人的生長緩慢,很多動物剛出生不久,就已經成熟,人則需要20年左右的時間才趨於成熟。延遲性成熟讓人的發育獲得更多時間和空間,讓人習得更多能力和智慧,從而變得更加強大。因此,符合人身心發展的教育是慢的教育,是按照人的身心成長規律實施的教育。追求立竿見影的教育往往都是不明智的教育:扼殺學生學習的天性,脫離學生身心發展需求,強制性推進學生片面成長。

對教育懲戒所要面對的行為經常失范的學生而言,他們自主、自理和自強的能力差,糾正他們的錯誤需要更大的精力,更長的時間,因此,對於這些學生,教育更需要放慢節奏。但是很多教育者誤以為教育懲戒具有強制性,它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其實教育懲戒往往也很難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對於成效不明顯的懲戒,教師不可因此怠慢學生,放棄學生。教師要留給學生更充裕的時間讓他們自我梳理和自我教育,要靜下心來反思自己的舉措,改善自己的方式和方法,耐心地與學生交流,按照學生心理需求和成長規律實施教育,運用更多方式方法打開學生的心結。也許永遠都無法打開學生的心結,永遠無法看到教育懲戒的實效,但作為促使人向善的教育者也不能因此放棄學生。用慢的心態對待失范的學生,陪著學生慢慢地度過學生期,是教育者應有的姿態。

(作者:嚴從根,系杭州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副院長。本文系全國教育科學“十三五”規劃國家一般課題“中小學生的公共空間意識及培育機制研究”〔項目批准號:BAA19023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編:何淼、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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