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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類型+層次”突出職教特征

宗誠
2020年01月07日09:18 |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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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共修訂調整41條,新增15條。與原法相比,《征求意見稿》所涉內容更為全面、多元和立體,更完整地勾勒出新時期職業教育的發展藍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框架,打通了職業學校教育發展通道,向上包括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向下融入義務教育,加強職業啟蒙教育。同時,推進中等、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貫通培養,可以實行彈性學制。值得注意的是,“職業高等學校”的說法首次出現。起草說明指出,為落實類型教育的定位,用職業高等學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職業學校概念。

依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理應將職業教育體系內的所有概念確立為“類型+層次”的形式,即應將職業教育劃分為:職業初等教育、職業中等教育、職業高等教育(包括專科、本科層次),接下來還會有職業研究生教育(包括碩士、博士層次),進而縱向貫通職業學校體系建設,使職業教育學生可在職業教育體系內部向上發展。這種教育的本質是實踐性的,是深深扎根於職業實踐進行人才培養的教育,其人才培養的邏輯起點是工作實踐領域的職業能力要求。

例如,當前對於職業高等教育本科層次的稱呼有“高等職業教育本科”和“本科高等職業教育”的說法。這些說法在認識層面難免會產生一定程度的混淆,既可以理解為本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又可以理解為普通本科院校內進行的高等職業教育(既可以是專科層次又可以是本科層次)。在實踐層面,本科院校內開展的職業教育,其教育本質還是理論性的,其人才培養的邏輯起點還是理論知識,只是在人才培養模式上更為突出應用性、實踐性,強調的是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因此,為了突出職業教育的類型特征,按照“類型+層次”的表述方式,應統一稱呼為“職業高等教育本科”,這是將其看作是職業高等教育體系中的一個層次。

《征求意見稿》對職業教育的定位等很多現實問題作了法律層面回應,為我國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完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夯實了基礎。

(作者單位: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職業與繼續教育研究所)

(責編:實習生(劉箏)、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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