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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校鬧”,就該用制度拒絕“按鬧分配”

2019年08月21日08:53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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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打擊“校鬧”,就該用制度拒絕“按鬧分配”

  打擊“校鬧”,就該用制度拒絕“按鬧分配”

  學校在佔理的前提下,就得有“鬧也不賠”的底氣﹔若自身存在過失,則必須保障“不鬧也賠”。打擊“校鬧”,就該拒絕“按鬧分配”的和稀泥做法。

  繼“醫鬧”“機鬧”后,“校鬧”也進入了公共治理的視線。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簡稱《意見》),旨在加強對“校鬧”的治理。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有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意見》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

  學校是教書育人之地,也經常被賦予“淨土想象”,也容不得“校鬧”動輒挾胡攪蠻纏之勢,擾亂教學秩序,乃至影響師生權益。

  就目前看,《意見》的諸多干貨中,備受關注的兩個亮點就是,明確“鬧也不賠”和“不鬧也賠”。它重點提到,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進而堅決避免“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的局面出現。這其實就是對“按鬧分配”做法的否定。

  就在不久前,徐州豐縣教師李秀娟寫絕筆信為孩子維權,引發強烈關注,她信訪的重要原因就是覺得賠償不合理。此次《意見》的出台,多少形成了某種呼應,對之前不少公共事件中暴露出來的校園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完善,也是種修繕。

  讓學校講法律原則,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厘定責任,而非在“校鬧”面前無度退讓,這是捍衛學校正當權益。事實上,多年前,教育部門就出台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不同情形,學校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進行了細致的區分。面對那些沖擊教學秩序且訴求不合理的“校鬧”舉動,學校就該嚴格按照規定來。

  打擊治理“校鬧”,支持學校“鬧也不賠”,對家長們來說同樣是一種保護。一方面,一些極端“校鬧”行為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上升為群體事件,結果是兩敗俱傷﹔另一方面,盡管司法渠道面臨著不菲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但“校鬧”同樣是代價相當沉重的維權方式。如果能不鬧而解決,家長同樣會受益。

  這些溢出界限的“校鬧”行為,過去之所以時有發生,除了部分家長法律觀念淡漠外,也跟很多校園的處理機制不夠完善有關。遇到有來“鬧”的,有些學校為了防止聲譽受損,避免沖突激化影響教學,往往會採用息事寧人的方法,這樣的處置邏輯經常會形成負面示范。

  要想“不鬧就解決”,顯然需要完善的糾紛解決和損害賠償機制。絕筆信風波之所以越鬧越大,就跟李秀娟孩子受到的傷害缺少權威的第三方機構鑒定定損有關。在此事件上,若有個權威的第三方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或許走向能更平穩些。

  值得一提的是,“校鬧”不是個筐,不能什麼都往裡裝,繼而造成“順我者維權,逆我者校鬧”的打擊擴大化現象。從《意見》內容看,它對“校鬧”行為也進行了明確:如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洒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校鬧”行為,嚴重者還會上升到刑事高度。也隻有在“校鬧”邊界明確時,相應的糾紛協商和調解才能有的放矢,而不至於將所有非常規維權都套上“校鬧”的帽子,造成誤傷。

  對於那些正常糾紛和伴隨而至的訴求,顯然有必要將糾紛導入協商、調解的正當渠道。這也需要充分照顧家長的正當訴求,保証法內救濟通道的暢通。尤其是對於那些學校確有責任的傷害事故,就如《意見》所強調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不能有任何推諉塞責,要實現“不鬧也賠”。

  學校在佔理的前提下,就得有“鬧也不賠”的底氣﹔若自身存在過失,則必須力保“不鬧也賠”。對待校園糾紛,就得以事實和法律為准繩,而非誰鬧得凶就聽誰的。這樣才合乎法治精神,也更有助於涉校園糾紛的合理定分止爭。

  □熊志(媒體人)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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