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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三從四德”   剔除“風水算命”

義務教育高壓線  培訓越位是觸電

本報記者  張保淑
2019年04月20日04:5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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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有違反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內容,不得以‘國學’為名,傳授‘三從四德’、佔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教育部辦公廳近日印發實施的《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各類違反少年兒童依法享有義務教育權利的違規行為再次亮劍,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提出了加強義務教育工作的系統性應對措施。這是繼2015年4月、2018年12月義務教育法兩次修訂之后,相關部門提高義務教育領域治理水平所採取的又一重大舉措,為廣大少年兒童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壓實父母等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近期,一名國內知名歌手將女兒送進徐州一家全日制國學女德班的新聞引發網上輿論熱潮,很多網民質疑,該歌手數年來讓女兒脫離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進入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無實施義務教育資質的國學女德班,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就此事向外界回應稱,該國學女德班所在辦學機構的業務范圍是非學歷民辦培訓機構,隻能從事培訓,不能從事全日制面向中小學生的教學。此后,相關部門展開了對該辦學機構的調查。

  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制教育的制度,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點。適齡兒童父母和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義務教育的普及中負有重要責任和義務。

  近年來,極個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導致相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依法實現,妨礙了國家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發展。因此,壓實法定監護人在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中的責任是重中之重。此次出台的《規定》要求“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監管

  “歌手送女兒讀全日制國學女德班”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問題。有媒體通過對此類機構的調查,梳理總結了教學內容不規范、違規組織競賽獲排名、亂收費高收費、教學場所存在安全隱患、退費難或卷款跑路等10大問題。其中有兩個對義務教育開展產生特別惡劣影響。

  一是通過廣告宣傳,誘導、慫恿、欺騙少年兒童家長,讓其將孩子從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學校退學,轉入到培訓機構接受全日制、多學科學習,以達到培訓機構的牟利目的。二是教學內容設置上包含不符合現代社會價值理念特別是反科學精神的內容,不但無法教授孩子應有的知識技能,而且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貽害無窮。

  針對上述問題,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這是第一個國家層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系統性文件,提出了實施明確設置標准、規范培訓行為、強化監督管理等19項措施,其中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從而在技術層面防止校外培訓機構對義務教育的妨礙和干擾﹔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而在制度層面上鞏固了義務教育階段教師隊伍的穩定性﹔明確規定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從而有效為應試教育降溫。

  為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此次出台的《規定》繼續對校外培訓機構提出具體要求。比如,在培訓業務范圍和招生方面,《規定》提出,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業務范圍從事培訓業務,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不得誘導家長將適齡兒童、少年送入培訓機構,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權利

  為進一步切實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付出了巨大努力。中共十八大以來,修訂了《特殊教育條例》,出台了兩期特殊教育提升計劃,實施“一人一策”推動困難殘疾兒童入學……到2018年,中國殘疾兒童義務教育普及率超過90%。

  中國殘聯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魯勇在2018年全國兩會上曾表示,按照實名制登記情況統計,還有約24萬殘疾兒童、少年沒有完全解決好義務教育。這些孩子殘疾程度達重度的佔80%,家住在農村的佔80%。必須採取強有力的特殊措施,比如大力推進送教上門,才能真正使這些孩子平等地享有義務教育權利。

  這次出台的《規定》在解決重度殘疾孩子接受義務教育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得擅自決定是否接受義務教育及具體方式,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可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這就意味著,殘疾人教育專家群體在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將進一步得到發揮,重度殘疾孩子接受義務教育具體方式的選擇更符合實際、更具有科學性。

  根據計劃,到2020年,中國殘疾少年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將提升到95%,他們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將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責編:岳弘彬、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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