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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民辦園上市能否緩解入園難

2018年11月17日16:19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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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禁止民辦園上市能否緩解入園難

不允許民辦幼兒園上市,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不會有大的影響,因為真正能上市或以上市為目標的營利性幼兒園並不多,不上市也不影響舉辦者和投資者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回報。不允許民辦幼兒園上市,主要是為了維護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日前發布,其中要求“遏制過度逐利行為”,民辦園一律不准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此前,對於是否允許民辦幼兒園單獨或打包上市,輿論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允許上市會導致民辦幼兒園舉辦者過度逐利,不利於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另一種意見認為,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有自主經營包括選擇上市的權利,上市有利於規范民辦幼兒園的發展。

對這個問題,需要從學前教育長遠發展的角度來分析。現階段如果允許民辦幼兒園上市,可以推動社會資本進入學前教育領域,但是從長遠看,民辦幼兒園上市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而且,將來如果把一年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這對先期投入的社會資本就意味著不確定性,或者說是不小的投資風險。

學前教育是否可以設立營利性的民辦幼兒園,以及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是否可以上市,這是逐漸遞進的兩個問題。依據我國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和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其中非義務教育階段可以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這意味著民辦幼兒園可選擇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如果民辦幼兒園選擇營利性,那麼按規定,舉辦者佔有股份,可以分紅獲得投資回報。而是否允許營利性的民辦幼兒園上市,則關系到是否進一步開放市場,以及對民辦幼兒園的營利性的進一步界定。

從發達國家的教育發展看,凡是進行學歷教育的學校,都鮮有營利性的,隻有非學歷教育才有營利學校(機構)。這和發達國家私立教育發展的歷史有關——私人捐資舉辦教育,大多出於慈善目的。我國私人或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有很大比例是有追求回報的訴求的,正是考慮到這一現實,我國允許非義務教育階段設立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在這個問題上,中國的開放程度實際上已經超過了發達國家。發達國家的民辦學校鮮有營利性的機構,以幼兒園、高中教育等業務上市的公司也幾乎沒有,當然,這也和發達國家一般把幼兒教育和高中教育都納入義務教育有關。

總體看來,不允許民辦幼兒園上市,對我國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影響並不大,因為真正能上市或以上市為目標的營利性幼兒園並不多,而營利性幼兒園不上市,也不影響舉辦者和投資者按規定獲得相應的投資回報。不允許民辦幼兒園上市,不是要限制民辦幼兒園發展,而是為了維護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因此,需要進一步關注的問題是,禁止民辦幼兒園上市,能否推動緩解入園難、入園貴問題?

我國之所以存在入園難、入園貴問題,是因為學前教育優質資源嚴重匱乏,公辦園偏少,普惠幼兒園良莠不齊,催生了天價幼兒園。從這個意義上說,天價幼兒園是市場供需關系制造出來的,如果不擴大優質普惠園的供給,那些按市場需求定價的民辦幼兒園,還是會制訂很高的保教費標准,並且照樣會有家長趨之若鹜。

鑒於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這次發布的《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5%,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在園幼兒佔比)達到80%。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政府部門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真正做到由政府主導學前教育發展。目前我國要求各地政府部門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主要是採取布置行政任務的方式,從長遠看,我國應該制訂《學前教育法》,明確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投入責任,同時結合現實發展情況,適時將一年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學前教育資源供應,確保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本報特約評論員)

(責編:孫競、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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