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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

2018年11月16日09:28 | 來源: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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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現就教師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等規定,發生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各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院(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二、高校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發生師德失范行為,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高校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採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指定或設立專門組織負責,明確受理、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監督等處理程序。在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調查過程中,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申訴。對高校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六、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於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七、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做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八、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學校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說明,並引以為戒,進行自查自糾與落實整改。如有學校反復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分管校領導應向學校做出檢討,學校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十、民辦高校的勞動人事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遵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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