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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外培訓,國務院再出重拳

2018年08月24日08:30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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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治理校外培訓,國務院再出重拳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再一次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証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提出了十分明確的整治要求。

在《意見》中,要求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的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和招生入學挂鉤的行為﹔對培訓機構進行的培訓內容、時間、班次、進度、形式、宣傳、收費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錢報記者認真研讀了《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把一些家長關心、感興趣的內容整理了出來。

學科培訓需備案

不能超前、超標培訓

《意見》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以及與招生入學挂鉤的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域中小學同期進度。

校外培訓機構營業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

不聘用在職教師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証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証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証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証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証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准,應當按標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証,終止培訓活動,並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一次性收費

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准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准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制度

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

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登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並依法公示。對於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並依法公示。(梁建偉)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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