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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規范集團化辦學行為

2018年08月16日09:25 |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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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司法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與現行實施條例相比,修訂草案(送審稿)作出較大調整,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政策,並在完善設立與審批制度、保障辦學自主權、規范集團化辦學行為、規范培訓教育機構等作出規定。

近年來,我國民辦教育快速發展。據教育部統計,到2017年底,全國已有民辦學校17.76萬所,比上年增加6668所,民辦學校在校生5120.47萬人,比上年增加了295.10萬人。

針對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修訂。此后,教育部啟動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修訂。

看點一: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記者梳理發現,為扶持民辦教育發展,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了政府補貼生均經費、稅收優惠和公共服務價格優惠、用地優惠、分擔教職工社會保障資金等政策,並允許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的金融產品。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送審稿審慎放開民辦學校融資,規定舉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資金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即可以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進行募資。在普遍扶持的基礎上,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予以進一步傾斜,突出鼓勵舉辦非營利性學校的導向。

看點二:完善民辦學校設立與審批制度

修訂草案(送審稿)完善了民辦學校設立與審批制度,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並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

同時,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了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條件,規定決策機構的人員組成,對民辦學校監事機構的設立提出要求。

看點三: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修訂草案(送審稿)從四個方面進一步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在教學自主權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於國家課程標准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新﹔在招生自主權方面,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權方面,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民辦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參照公辦學校的標准和程序,自主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在收費自主權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刪除收費審批的規定,明確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

看點四:規范集團化辦學行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同一舉辦者同時舉辦多所民辦學校等集團化辦學的現象,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規范集團化辦學的舉辦資格、教學活動等。

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集團化辦學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與能力,對所舉辦民辦學校要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提供的教材、課程、技術支持等服務以及統一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標准和保障機制﹔所屬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看點五:規范培訓教育機構

近年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展迅猛,如何規范發展,引起社會關注。

修訂草案(送審稿)將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界定為“培訓教育機構”,將面向幼兒園、中小學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納入許可范圍﹔對於實施藝術、體育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培訓教育機構和面向成人開展培訓的機構,可以不經許可,直接申請法人登記。

為適應教育的新形勢新業態,修訂草案(送審稿)新增一條規范在線教育,對在線實施學歷教育、培訓教育和利用互聯網平台提供教育服務等三種形態分別作出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送審稿)著力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規范民辦學校的內部治理和辦學行為、維護舉辦者合法權益、強化教師權益保障、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等。

“我國民辦教育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一元到多元,逐步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胡衛認為,各地如何以法為規,盡快出齊、出細、出實更加具體的配套文件,穩定辦學者信心,將是影響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實效的關鍵所在。(記者 胡浩)

(責編:黃琳婧(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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