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教育

從事升學、考試輔導的培訓機構須獲許可

2018年08月16日09:14 | 來源:光明日報
小字號

司法部近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送審稿明確了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扶持,進一步保障其在教學、招生、用人、收費方面的自主權,將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納入許可范圍。

送審稿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對民辦學校的扶持政策,包括政府補貼生均經費、稅收優惠和公共服務價格優惠、用地優惠、分擔教職工社會保障資金,允許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的金融產品。同時,送審稿審慎放開民辦學校融資,規定舉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資金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即可以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進行募資。送審稿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為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送審稿從4個方面進一步作出規定。一是教學自主權。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於國家課程標准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新。二是招生自主權。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三是用人自主權。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民辦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參照公辦學校的標准和程序,自主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四是收費自主權。刪除收費審批的規定,明確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

在規范培訓教育機構方面,送審稿將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界定為“培訓教育機構”,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減少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行業自律。一是將面向幼兒園、中小學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納入許可范圍,對於實施藝術、體育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培訓教育機構和面向成人開展培訓的機構,可以不經許可,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二是放寬經營區域范圍的要求,規定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在報審批機關和辦學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后,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三是支持和鼓勵民辦培訓機構建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此外,為適應教育的新形勢新業態,新增一條規范在線教育的內容,對在線實施學歷教育、培訓教育和利用互聯網平台提供教育服務等3種形態分別作了規定。(記者靳昊)

(責編:姜淑敏(實習生)、熊旭)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