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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入分配不能隻看項目、期刊與論文

周繼良
2016年11月15日08:50 |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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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要求推動形成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使其制定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准的科技創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勵辦法,突出業績導向,建立與崗位職責目標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這一《意見》的出台恰逢其時,不僅是整個社會逐步釀造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讓科技人才獲得合理收入的寬鬆空間和良好環境的制度保障,對高校而言,也將起到合理調節各類崗位收入差距,積極解決部分崗位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收入待遇低等問題,加強學術梯隊建設的重要作用。

當下,大學已經從傳統的“象牙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智力庫”和“動力站”,甚至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器”。大學的職能逐漸多元化,不再只是從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學科組織,而是成為了各種應用研究、開發研究和智庫建設的重要主體,從基礎研究的學科導向逐漸轉移到應用開發研究的問題導向。前一種知識生產方式需要科研工作者發表高級別高質量的期刊論文,發布自己的研究發現和成果,后一種知識生產方式需要科研工作者通過運用學科專業知識形成一些應用解決方案、產品與技術。因此,大學教師和科研工作者在滿足社會需求方面的投入與貢獻理應獲得相應的合理回報。

從目前高校收入分配制度設計與執行情況來看,多數高校在績效工資尤其是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面,都非常重視立項項目的級別、發表期刊的類別和論文篇數。例如,科研項目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和校級四個級別,每個級別學校給予不同的配套與獎勵系數,級別越高,系數越高,獲得收入就越多。有的學校對省部級、市廳級和校級項目甚至不予配套或獎勵,而隻獎勵國家級項目。這種過於重視項目級別的獎勵機制容易導致盲目追求立項規格、論文篇數等量化指標的風氣,而往往忽略了項目最終的完成質量與取得成果

另外,各種獎項與人才項目的申報與評審,科研項目和所發論文幾乎成了唯一的依據。高校教師在教學、文化傳承與創新、社會服務等方面做出的實際貢獻很難在獎項申報與收入分配中得到認可與體現,更不用說進行較高額度的獎勵了。這樣的標准使得不少高校教師逐漸淡化教學工作,不願更多地從事社會實踐與服務。

在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設計存在指標和標准單一、教師實際貢獻和收入不匹配、教師之間收入差距較大等嚴重問題的情況下,《意見》的一系列措施能夠從一定程度上促使高校制定和完善更為科學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教師的實際付出與貢獻才能獲得相應的回報,有利於縮小高校教師之間的收入差距。

對於高校而言,要切實改變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況,首先應做好統籌,即統籌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以及學科專業方面的其它活動,統一納入到收入分配制度設計中來。其次,要進行分類管理與施策,根據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的差異與屬性,針對創新鏈的不同環節(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實施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實施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比如,基礎研究並不直接創造產品和獲得額外收入,其收入分配則要求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勞務費和間接費的管理制度;專職教學教師需要提高基礎性的績效工資,同時對教學比較優秀的教師要加大崗位獎勵力度;對於哲學社會科學的應用研究,可以根據政府決策咨詢的智力支持和社會影響作為成果的評價依據,從而構建更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作者單位:常州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

(責編:王藝錠、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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