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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頂崗實習成校長斂財工具 廣西一職校副校長獲刑

2015年02月27日08:39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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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生頂崗實習成校長斂財工具 廣西一職校副校長獲刑

  按照《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后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並禁止學校和企業借學生頂崗實習牟利。然而,近年來,一些學校的實習工作還是亂象叢生,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就宣判了一起職校領導受賄案,來賓市職業教育中心學校原校長、副校長、就業指導辦主任借學生頂崗實習之機,向企業索取“管理費”39萬余元。

  變相索取“管理費”

  傅某是廣東省東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的人事部經理。2005年,東莞某電子公司開始與來賓職校合作校企聯合辦學,由傅某負責接受來自來賓職校的實習生。

  “來賓職校送到我們公司的學生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校企合作協議輸送來﹔一類是校企合作協議外輸送來。”傅某說。

  根據電子公司提交給法庭的公司記賬憑証、報賬票據等,2005年至2008年,電子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給839名學生14萬余元交通費。

  傅某稱,在協議合作初期,該公司和來賓職校的合作還比較好,來賓職校也不敢提出要管理費的事。到了2010年,來賓職校輸送給該公司的學生人數越來越少。傅某詢問來賓職校負責這項工作的就業指導辦原主任馬某,馬某笑言:“傅協理啊,現在都什麼年代了。”

  為了收到實習學生,電子公司決定:從2010年開始,來賓職校每輸送一名學生到公司實習,公司就按學生人頭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管理費”給來賓職校的領導。

  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間,電子公司以學生車資補助及“管理費”的名義數次給予馬某好處費,其中,車資補助66700元,“管理費”50490元。

  傅某稱,“公司是根據校企合作支付給學校學生兩年的學費﹔支付給個人的費用有給駐廠老師的管理費、學校墊付的學生車費和給學校相關領導的‘管理費’”。

  然而,根據來賓職業教育中心學校出具的証明,該校財務賬上沒有支付或者墊付學生赴廣東省各企業頂崗實習交通費用的記錄。

  對於以“管理費”名義給予的款項,馬某轉交給該校原校長李某﹔以學生車資補助名義給予的款項,馬某與原副校長韋某分贓。

  支付好處費成行規

  東莞某制衣有限公司也曾在2007年至2010年接收來賓職校的頂崗實習學生。這家制衣公司負責人事部工作的謝某說,公司以培訓費的名義給來賓職校支付費用,具體的標准是2007年按學生人頭每人給150元,到2010年按人頭每人給300元。

  制衣公司與來賓職校的合作也簽有協議,協議上明確培訓費標准,並且公司支付的錢要求支付給學校。然而,馬某帶來了學校出具給他的委托書並附有馬某個人銀行賬戶,制衣公司隻好把錢打進馬某的個人賬戶。

  “廠家支付‘管理費’或者培訓費,是我們行規。因為我們廠家前幾年招工比較困難,學校輸送學生過來頂崗實習,解決了我們的用工問題,同時學校輸送來的學生生源穩定,素質較高,可以不用培訓直接上崗,還方便管理。”謝某說,給學校支付這些費用,主要是為了和學校搞好關系,希望他們往后送更多的學生到自己廠家來頂崗實習。另外,學校還進行相應的管理,省了廠家很多事。

  記者了解到,企業支付給學校的費用名目各不相同。除了“管理費”、交通補助、培訓費等,還有的企業以招聘費、安置費的形式支付,支付費用近年來有提高的趨勢。

  例如,東莞某公司是以招聘費和路費的形式支付給來賓職校有關領導,剛開始是按學生人頭每人支付300元,后來每人400元,到2013年時該公司把標准提高到每人800元。

  多家公司坦言,支付的招聘費、安置費只是公司的出賬方式,其實他們都明白這些錢是給相關學校領導的好處費。

  辯稱無罪被駁回

  公訴機關指控,李某、韋某、馬某3人利用安排學生頂崗實習職務上的便利,收受7家公司的賄賂,共同受賄393078.52元。在2012年來賓市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過程中,李某還利用主管全校人事工作的便利,在招錄過程中為兩人提供幫助,單獨收受他人賄賂38000元。

  法庭上,李某、韋某、馬某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三人在收取財物前均沒有與對方單位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商量合謀,也沒有向對方單位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索取財物的行為,在收取財物時亦沒有給對方承諾,不具備受賄罪的條件,不構成受賄罪,請求法院對他們宣告無罪。

  法院認為,從主客觀方面來說,3人在收取對方單位的款項時,已明知對方有具體的請托事項,即多送學生到他們單位頂崗實習而收取了這些款項,依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內容,應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對他們定罪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來賓市職業教育中心學校原就業指導辦主任馬某有期徒刑10年,判處原校長李某有期徒刑8年,判處原副校長韋某有期徒刑7年﹔3名被告人共受賄39萬余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莫小鬆馬艷 通訊員覃凡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郝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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