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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鐘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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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句“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易延友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隨后,易延友更新微博修正自己的說法:“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此言旋即又引來網友新一波的質疑甚至謾罵。易延友拒絕了南都記者的採訪,稱自己要“考慮考慮”。(7月17日《南方都市報》)
無論是“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是修正后的“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其實是一個意思的兩種說法。要說有何不同,就是把前句中“陪酒女”的范圍,擴大到“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等更加寬泛的范圍。也就是說,在這位法學教授的眼裡,強奸行為的“危害”,是隨著強奸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的。
如果不從量刑角度或法理角度考量,不從身份出發,我以為此論或可成立。舉例來說,一位“烈女”,在遭到強暴后“攬裙脫絲履,舉身赴清池”,留給父母、子女無盡的傷痛,而另一人雖然遭到強奸,但卻認識到生命價值高於一切,強奸也不是自己的錯誤,從而選擇堅強活著。兩個結果相比,客觀“危害”自然有異。別說是強暴這類極端的侮辱,有的人比如若干年前,四川奉節龍泉中學的一位花季少女,因不滿母親對自己脫衣“檢查”,認為母親掰開她的雙腿,讓她“失去了尊嚴,失去了貞操,失去了秘密,失去了做人的資格”,於是留下了一封3000字的長信,最后跳崖自盡了。可見,面對同樣一種災難,有的悲觀,有的樂觀。兩種迥然有別的態度,不可能導致一模一樣的后果。強奸也是這樣,個體既然有異、危害必然有別。
但是立法,不會顧及到一個一個具體的個案,它是一類犯罪情形“抽象”的結果。要論每一個具體的危害,就制定不出法律的律條。直白了說,只要認定是“強奸犯罪”,就不能因為強奸人或被強奸人身份不同,而加以區別對待。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的就是這個原則。顯然,易教授遭到網友的痛斥,就因為悖離了法治的精神。
易教授所以會有以上觀點,在於她對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存有偏見,將這些人和良家婦女截然分開。且不說這些人中,有的曾是“良家婦女”﹔既就是現在以此謀生的女性,也不能隨意貼上“劣等婦女”的標簽。這麼區分,骨子裡還是貞操或處女情結。要不然,憑什麼會有“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判斷呢?由此讓我想到《亞瑪》中兩個妓女的對話——
瑪格達琳:假定你被一個下流的暴徒強奸了,那麼你是處女呢?還是不是處女?
黛瑪拉:當然不是處女。那時候,我已經不是“整個”的啦!
瑪格達琳:若是在上帝面前或者在一個好丈夫面前,他知道、了解一切——甚或在你自己面前——你是創破不全的呢?還是清白的呢?
黛瑪拉:這當然是清白的!
這段對話無疑說明,就是一個不幸失身的人,依然是清白的,依然享有應當尊重的人格。何況“妓女”,本就是一個古老而又復雜的現象。你不能因為小鳳仙是妓女,就說強奸她危害很小﹔也不能因為杜十娘是個妓女,就對她怒沉百寶箱不加敬重。現實中因生活所迫,走上這條心酸之路的大有人在,不能因為她落入虎口,就可以違背她的意志,而對她橫加蹂躪。——由此看來,法學教授易延友,應當對偏見做出修正,否則,我也只能尊重你說話的權利,但絕不苟同你表達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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