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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學生投毒案,媒體越位了嗎

2013年04月20日07:38    來源:瀟湘晨報    手機看新聞

  復旦投毒案,讓人們為一個年輕人的殞命扼腕嘆息,也為更多的東西陷入沉思。

  面對投毒案,作家曾穎提醒大家關注寢室關系。他發表在《新京報》的評論引述了一項調查:在12所高校的數萬名大學生中,僅四成大學生對寢室關系滿意,三成大學生對寢室矛盾抱著無所謂的態度,而另有三成則認為,在學校裡最不開心的,就是寢室裡與室友們相處時產生的矛盾。一些網絡回帖更讓人寒毛倒豎:“我也曾想干掉過我的室友”﹔“幸好我杯子隨身帶,否則早沒命了”。這些半真半假的跟帖背后,隱藏著的是大學生們在寢室人際關系中的緊張和焦慮感。有的人,雖然不適應,但最終隱忍下來。但還有的人,沒有這麼幸運,他們不適應更不隱忍,最終以慘烈和尖銳的方式表現出來了。曾經的馬加爵和朱令事件,就是其中最令人痛心的兩起。

  《南方日報》的評論也同樣回憶起朱令事件,從1994年中毒至今,朱令的智力、視覺、肌體和語言功能都沒有得到恢復,留下永久的嚴重后遺症,生活根本無法自理。一個風華正茂的少女由於鉈毒害,成了一個形態臃腫的中年婦人,生命的精彩戛然而止。盡管國家明文規定,嚴格對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處理實行管理與監控,然而現實中監管還是出了紕漏,其中又以實驗室流通以及網上購買兩種渠道最容易成為突破口。多年前的朱令如此,今天的黃洋亦如此。生命脆弱得讓人心痛,評論作者寫道,隻願這樣的悲劇在越來越強的監管中能徹底消逝。

  復旦投毒案引發了全社會的強烈關注,對於媒體所呈現出的種種不同說法,評論者鄧海建在《中國青年報》上的主張是,且慢對復旦投毒案輕巧解讀。這篇評論說,名牌高校,學生互戕,投毒弒人,情節跌宕……在窺私欲主導的媒體關注下,這幾日,《復旦投毒案嫌疑人的謎樣人生》等游走在八卦與新聞間的資訊甚囂塵上。在真相尚未塵埃落定的時候,各種版本的猜測與聯想充斥在網絡間。關注與關心,其情可諒,而牽強附會的說教與反思,顯然無異於在“復旦投毒案”事件上第二次投毒。作者還認為,真要追問的話,“誰”、“怎樣”去殺人,遠不如“為什麼”更有意義。對生命的輕賤與冷漠,也許比劇毒的化學物質,更凶險。

  在《北京青年報》上,評論者秦淮川同樣對“以網言下定論”的做法提出批評。有人通過林某的微博留言來判斷林某早有殺機,甚至認為這坐實了林某就是凶手無疑。作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粗鄙的,也是危險的。他回顧了雲南趙登用案,當初公安局長鑿鑿地稱,“他就是此案的嫌疑人。”一大証據就是,他的一則聊天記錄是,“社會之殘酷越來越讓我要混亂了,我不知道在我實在混不下去的時候會有多少人死於我的手下。”而事后証明,他並非嫌犯,而是被人利用的肉彈。評論文章認為,也許林某確實投毒了,但在真相未全部呈現之前,不能言之鑿鑿地認為他必是凶手無疑,更不能根據他的網上發言而斷定他非善類,早就是不良之徒。

  對於有觀點認為新聞報道“未審先判”,有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不同意見。文章認為,本案影響巨大,不能保証所有表達都妥當、准確。但那種以為終審之前,媒體就不能介入調查、否則就是“未審先判”,則是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機械的理解。新聞報道不等同於司法判決,不能以司法判決的標准,取代新聞真實性標准。公眾知情權與無罪推定應有平衡,不能把公眾知情權污名為“窺私欲”。一方面司法機關應依法主動披露案情進展,另一方面,在不影響案件偵破審判、不傷害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媒體有權實事求是地對案件、背景做出調查報道。作者主張,在悲劇面前,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讓法律的歸法律,輿論的歸輿論。

  關於媒體是否存在越位的話題,同樣引起學界的注意。有教授認為在對復旦投毒案的媒體報道中,整體來說過頭了,容易出現“媒體審判”的現象,法院沒到審判環節時,警方對執法偵查過程的過多披露,會讓民眾認為那就是事實。但同樣有教授認為,媒體的大量報道體現了中國公眾對這一事件的高關注度,既然公眾的關注度高,媒體就有責任滿足公眾合理的注意興趣。而被害人和疑似“施害人”都卷入了一個被公開的事件,雙方都不自覺地成為“公眾人物”。從媒介法規的理論來看,“一個人一旦成為公眾人物便永遠成為公眾人物”,這是不以某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既然是“公眾人物”,一般來說,其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就弱於普通人。

(責編:袁勃、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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