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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消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5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京華時報》2月26日)
這次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有頗多的亮點,比如學校禁分重點和非重點、督導禁以升學率作標准、對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作出規定、學校收支情況應向社會公布、學校編排設置重點班被叫停等。
從法律角度上講,修訂草案所呈現的亮點其實是重新分配了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說,“學校收支情況應向社會公布”這樣的規定就是界定了學校與學生及其家長的權利、義務:學校有不亂收費與公開收支情況的義務,相應地學生及其家長就有不交規定之外的費用以及要求校方公布收支情況的權利﹔“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有規定”這樣的規定就是界定了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學校、教師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義務保証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而學校與教師也有要求保障工資水平的權利。
然而,上述所規定的隻是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他們應當有這樣的權利與義務,但這樣的權利與義務能否得到現實保障卻不是這些規定本身能做得到,這需要程序性的規定加以保障,也就是說當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主體有權通過有效的正當程序進行保障。比如說,當學校亂收費時,學生及其家長可以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控告與起訴學校,從而讓學校亂收費的行為得到有效制止,如此,紙面上虛幻的權利才能生成為現實中真切的權利。
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更是指出,要真正享有一項實體性權利,就必須求助於第二項權利———程序性權利。所以,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如果不制定相關的正當性程序規定,不給予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程序性權利,那麼他們的實體性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那些在草案中呈現的那些亮點就會成為在遙遠星空中閃爍的星光,可望而不可即。
現行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但現實中,許多農村教師的工資被拖延和克扣,他們也無處提出要求。義務教育法中隻有諸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之類禁止性規定,卻沒有制定程序性保障措施和賦予相關權利主體的程序性權利,加之其他法律也沒有相關保障性的規定,出現上述狀況在所難免。
所以,我們希望義務教育法在進行修訂時,不僅要制定實體性的規定也要有程序性的規定,要糅實體性權利、義務和程序性權利、義務於一體,要那些有利於教育事業文明、進步的亮點能真正地照耀在每個人的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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