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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滬費"有異議 李剛博士又打官司 |
| 上海市盧灣區法院正式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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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7日訊 記者郭曉宇 今天上午,上海市盧灣區法院正式受理李剛提起的請求認定上海市政工程局收取“進滬費”行為違法和退費的行政訴訟。這是繼“進津費”官司后李剛博士又一次代表公眾利益向地方政府提起的行政訴訟。
今年8月11日,李剛駕駛江蘇牌照汽車進入上海,在滬嘉高速上海出口收費站被收取30元“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上面記載“本票系對進入本市機動車輛收取的貸款道路通行費憑証,出入各道口時實行單項一次征收,憑票過境,入境一次,收費一次。境內七日有效,超過七天仍未出境的車輛,按本市車輛標准繳費。”
李剛在訴狀中稱,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取“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的根據是《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李剛認為,機動車輛在繳納了養路費后即獲得非收費公路的道路使用權,使用符合政府還貸和經營性道路收費條件、經依法批准的收費道路的,才有繳納通行費的義務。而上海市的收費辦法並不區分車輛行駛在政府貸款道路還是非政府貸款道路,是經營性道路還是非經營性道路,而是將未利用國內外貸款、集資或其他經營性資金建設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與收費公路、收費橋梁等捆綁﹔同時,針對本市車輛按年、季、月征收通行費。
李剛稱,該辦法違反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違法捆綁收費,違法平攤收費,且沒有明確的收費期限。遂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向原告收取費用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判決予以撤銷,並返還原告繳納的費用。
據悉,法院通知原告律師,舉証時限另定。
因不滿被收取“進津費”,原告李剛曾於今年7月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天津市政工程局。9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收取“進津費”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為由,一審裁定駁回原告李剛的訴訟請求。9月14日,李剛向天津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本報曾對此作過連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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